“PUA第一案”北大包丽案收录成案例 最高法:精神虐待亦属家暴

撰文: 卢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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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反家暴典型案例。其中包括男子牟某因为不满意同居女友的过往性经历,持续对其采取凌辱、贬损人格等手段致人自杀身亡一案,该案因性质恶劣、社会影响重大,被称为“PUA第一案”,并作为参考案例被民法院案例库选入。

PUA|北大女生包丽遭精神凌虐轻生案宣判 前男友获刑3年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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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据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8月,牟某与陈某(化名,女)确立恋爱关系,并于同年9月至2019年10月期间在北京市多处住所共同居住。2019年1月至2月,双方曾互相到对方家中见家长。

自2019年1月起,牟某因对陈某过往性经历心存芥蒂,多次追问细节,并频繁通过长时间、持续性的辱骂、贬低等方式对陈某实施精神虐待,甚至提出以“打胎”等极端方式“换取心理平衡”。同年6月13日,陈某在与牟某争吵后割腕自残;8月30日,她再次因争吵服药轻生,经医院抢救后一度被下达病危通知。

2019年10月9日,陈某在牟某家中再次遭受辱骂,随后独自入住宾馆并网购药物自杀,后送医抢救无效,于2020年4月11日死亡。

包丽(互联网图片)

法院裁判认定,牟某在与陈某共同生活期间,形成了实质上的家庭成员关系,其高频、持续的人格贬损与精神虐待行为已构成虐待罪,且情节恶劣,并直接导致陈某自杀身亡,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综合考虑案件性质、社会危害及被告认罪态度等因素,牟某最终被以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最高法在阐述本案典型意义时指出,具有共同生活事实、处于稳定同居状态的当事人,可认定为刑法中的“家庭成员”。在此类关系中,受害方往往因“家丑不可外扬”心理隐忍不言,导致身心遭受更大伤害,甚至酿成悲剧,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

此外,法院强调,通过持续凌辱、贬损人格实施精神摧残,属于刑法规定的“虐待”行为;若该行为致使被害人陷入自残、自杀高风险状态并最终导致极端后果,应认定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