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岁少年出租屋自杀 业主以“凶宅”致贬值向家属索赔12万被驳回

撰文: 许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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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2月,黑龙江一名17岁少年在出租屋内自杀身亡。事后,业主以少年自杀让房屋变成凶宅为由,将少年父母告上法庭索赔12万元(人民币,下同)。
近日,《红星新闻》从中国裁判书网获悉,黑龙江尚志市人民法院驳回业主的诉求,判少年父母毋须赔偿。

这名17岁少年是一名高三(中六)学生,因父母离异,从初二(中二)下学期开始租住在业主家中,初中每学期交5000元,高三则交6000元。当时出租屋内还有其他住宿生,业主一并照顾他们的日常起居饮食。

近年,青少年自杀问题日益严重。(视觉中国)

2024年12月27日,少年在出租屋内自杀身亡。业主称,原本爆满的床位空了一半,生意受到影响,“有家长直接说宁可多走两公里,也不想让孩子住这类房子。”

随后,业主起诉少年父母,认为少年的自杀行为使房屋成为凶宅,未成年人自杀造成的损失,应由监护人承担,要求他们承担房屋价值下跌的12万损失。

法庭上,少年父母答辩,少年租住期间,已脱离父母监护,并提供两份证据,一是孩子租住期间,监护权已随住宿关系转移给业主;二是房主为营利招收学生,没有营业执照。

法庭驳回全部诉讼请求,判少年父母毋须赔偿。(资料图片/视觉中国)

最终,法庭驳回全部诉讼请求,业主败诉。法官指,侵权赔偿要以实际损害为前提。少年自杀没有影响到房屋使用功能,房主仍住在屋内,也没转卖,没有造成实际损失。

事件在网上引发不少热议,有人同情业主,平白无故遭受祸害,也有人觉得业主冷漠算计,家长已经失去孩子,还跑去估价要索赔,太现实也太无情。

非正常死在别人家里,确实会造成房屋贬值,孩子死房东也有责任,都不容易扯平就算了,失去孩子心有多难受,别雪上加霜往死整了
我觉得房屋贬值肯定是有,要补偿可以理解。同时,房主招住宿生,也要尽到住宿生的人身安全责任,所以对死亡家属也要做出赔偿。
房东说的没错吧,真的卖房了要如实披露的,不然事后被买家知道了,买家有权要求赔偿的,只能说房子租出去是有风险的。。。
养大的孩子死了,作为父亲肯定也是难过的,再要求对方赔偿,也确实说不过去,这种情况只能自认倒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