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岁港中学生任虐猫群组“军师” 中港两地法律追究有何难点?
据此前报道,内地出现一个以“炸群”、起底猫义工为乐的虐猫群组,经猫义工长期追踪调查,该虐猫群组核心成员、主导组织运作的“军师”,是现就读九龙一所官立中学的李姓学生,2月26日他从内地返港时被公安抓获,判决行政拘留但并未执行,仅批评教育。
警方表示,接获报案指在网上社交媒体留意到一则帖文,怀疑有人发布涉及对猫只进行残酷对待的片段和相片。警方深入调查后,今日(3日)在深水埗富昌邨以涉嫌“残酷对待动物”拘捕一名14岁本地男童。据了解,根据警方调查,得知被捕男童与网上多段虐待动物的片段有关,至于影片的来源,警方仍在调查中。被捕男童已经获准保释。
目前尚未确定警方是否掌握到该名学生的虐猫证据。据《香港01》从内地猫义工处了解,李姓学生所在虐猫群组传播大量用各种酷刑虐杀猫的影片和图片,甚至性侵猫,但并未有李姓学生本人直接参与虐猫的证据。猫义工“芝麻”曾透露,李姓学生知道在香港虐待动物犯法,因此非常小心,“也没有承认过自己有虐杀猫”。
《香港01》采访香港何仕景大律师,他指出,残酷对待动物或任何与虐待动物相关的罪行,并非《刑事司法管辖权条例》中所适用的罪行。同时,若本案的残酷虐待动物的行为在内地发生,受害动物亦身处内地,香港警方大概率无法立案调查。
另外,该生被指教唆他人虐猫,但残酷对待动物并非《刑事罪行条例》下的罪行,因此,《刑事罪行条例》中的“教唆他人犯罪”很大机会无法适用于本案。
14岁港中学生内地虐猫群任“军师”教唆炸群起底 遭公安行政处罚
起底内地猫义工私隐公署有权调查
对于该学生涉嫌“起底”及非法披露内地居民的个人资料,何仕景指出,在刑事调查权方面,私隐专员公署有机会具备管辖权。
他提到,只要证明该生未经资料当事人同意,意图导致指明伤害(如网络欺凌、骚扰)而披露其个人资料,且给当事人或其亲友带来伤害,即可能触犯《私隐条例》,一经定罪,最高5年监禁及罚款100万港元。
然而,由于受害者并非香港居民,且披露发生时并非身处香港,公署或无法就这些披露行为发出停止披露通知。至于在刑事调查方面,若能证明涉案学生身处香港且行为发生在香港,公署有权对其展开调查。
未成年难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再犯可行政拘留
内地法律方面,观韬律师事务所黄福龙律师向《香港01》表示,虽然内地目前对虐猫行为暂无专门立法,但会通过现有法律体系进行规制,常用法律包括《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民法典》,分别对应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此外,因为内地《刑法》同样未明确将“教唆虐待动物”单独列为犯罪罪名。因此一般不构成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罪。
黄福龙提到,李姓学生网络散布恐怖虐猫图片、起底猫义工这些行为,“如果是情节恶劣且破坏社会秩序的,将以《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若造成被害人的严重后果,则可能还会构成侮辱罪、诽谤罪。此外,起底猫义工个人信息的行为,“通过综合判断其社会危害性,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另外,若该未成年人指导他人伪装精神疾病脱罪,根据内地《刑法》,可能认定为指示他人作伪证,构成妨害作证罪,也可能认定为伪造证据,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不过,黄福龙指出,根据内地《刑法》规定,若未成年人已满14周岁但不满16周岁,则仅仅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重伤或死亡等八类重罪负刑事责任。因此上述行为虽然恶劣,但未成年人一般不对这些罪名承担刑事责任,只能以《治安管理处罚法》追究李姓学生的行政责任。
在行政责任方面,黄福龙指出,该未成年人在网络发布大量血腥动物虐待信息,针对义工群组的“炸群”行为,已经扰乱了公共网络空间的正常秩序,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可以处五日行政拘留作为处罚。
同时,对义工进行私人信息“开盒”、公开辱骂义工,已经侵权他人隐私和构成公然侮辱他人,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也是可以处五日行政拘留作为处罚。
此前台山市公安局已经抓获李姓学生判行政拘留五日但并未执行,黄福龙表示,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若该学生在一年内再犯,或者再犯时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将被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校方至今未有相关回应
《香港01》曾多次去信和致电李姓学生就读学校,至今未收到回应。教育局此前曾向《香港01》表示,已即时向学校了解情况,并知悉学校正按校本训辅机制严肃跟进,亦会加强建立学生的正确价值观及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