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26岁男飞车致2死1伤被刑拘 律师:若证明飙车可判死刑
撰文: 吴真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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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4日晚上8时,湖南岳阳市金鹗隧道附近发生一宗电单车事故致2死1伤,26岁肇事司机汪某已被刑事拘留,其余同行驾驶人也被依法予以查处。
有内地律师认为,本案肇事者可能涉及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若能证明飙车情节,或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湖南岳阳市金鹗山公园附近的斑马线上,一辆快速经过的摩托车将3名行人撞倒,致2死1伤。(红星新闻)
据此前报道,5月4日晚上8时40分许,湖南岳阳市金鹗山公园附近的斑马线上,一辆快速经过的电单车将3名行人撞倒,致2死1伤,肇事司机也受伤住院。死者家属称,当时现场有7辆电单车正在集体飙车,事发后至今没有见到肇事者的家属。据悉,事故中去世的两人为一名58岁的女子和一名58岁的男子,伤者为一名62岁的女子。
肇事现场。(极目新闻)
《央视新闻》报道,26岁的汪某因涉嫌犯罪已被岳阳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其余同行驾驶人也被依法予以查处,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律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九派新闻》报道,死伤者家属姚女士从交警部门了解到,事故责任认定书中显示,电单车未在斑马线行人路处礼让行人并减速,肇事者全责。
姚女士提供的现场影片显示,有电单车倒在地上,有人躺在地上,也有医护人员正在急救,还有一人已经被盖上了医院的布。(红星新闻)
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余昊律师认为,本案肇事者可能涉及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的竞合。根据司法解释,实施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余昊表示,若肇事者仅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致2人死亡,属“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能证明飙车情节,可能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处死刑;实践中通常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从重情节,在3-7年幅度内靠近上限量刑。
余昊指出,若7人组团飙车属实,飙车团伙成员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可处拘役并处罚金。若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如逼道、阻挡等),可能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处理。若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策划作用,属主犯,应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