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人案.上诉|黄碧云等12人及涉刘伟聪的上诉 将于今早裁决
12名在民主派47人颠履案有罪并被判囚4年5月至7年9月的被告,去年就其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诉,连同脱罪的刘伟聪,因律政司上诉要求推翻原审的无罪裁决,这13名被告在2025年7月经上诉聆讯后,上诉庭今早(23日)10时在西九龙法院裁决。
13名涉上诉聆讯的被告
其中12名被告是自行提出上诉,当中11人,包括:邹家成、吴政亨、何桂蓝、林卓廷、余慧明、黄碧云、杨雪盈、何启明、郑达鸿、陈志全、梁国雄,经审讯被裁定罪成,判刑由6年半至7年9个月不等;另外女被告黄子悦,认罪判囚4年5个月,她只就判刑上诉。她因涉理大暴动案,两案合共判囚7年半,她认为刑期过重,故要求减刑。
律政司就大律师刘伟聪经审讯后脱罪而提出上诉。
上诉聆讯于去年7月进行,主审法官包括:潘兆初、彭伟昌及彭宝琴(现已退休)审理。
12上诉人的主要上诉理据
控方就刘伟聪上诉的主要理据
案件背景
民主派不同派别准备参与同年的立法会选举的人士,于2020年初筹划办初选,希望能在当届选举中获取“35+”过半数议席。然而协办初选期间,有人提出若当选的话,将要无差别否决预算案,以瘫痪政府,有部份人士更草拟并签署一份名为《墨落无悔》声明,承诺当选后会依从协定。47名有份参与该次初选的人士,于2021年3月被控《港区国安法》的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当中31人认罪,14人经审讯被裁定罪成,只有李予信及刘伟聪罪名不成立。45名被判囚的被告中,至今已有17人刑满出狱。
17名已刑满出狱的被告
12名上诉人的主要理据及控方回复
12名上诉人在上诉时提出多项法律争议,包括无差别否决预算案是否非法行为、被告是否有颠覆意图、颠覆罪中所指的“非法手段”是否应解读为只涉及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和“非法手段”是否只局限于刑事罪行。
上诉方认为无差别否决预算案并非不法行为
上诉方指《基本法》设有制衡机制,应对行政和立法机关争持不下的局面。相关条文列明若立法会两度否决预算案,特首需辞职,触发该机制不可能构成颠覆,因此无差别否决预算案并非不法行为。他们认为,议员如何行使其权力、其背后的理据,不应由法庭定夺,并认为控方需证明被告有“旨在颠覆国家政权”的特定意图,惟案中被告没有颠覆的意图。此外,颠覆罪中的“非法手段”,应解读为只涉及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并应局限于刑事罪行。
控方认为这构成滥用权力
律政司回应指,议员有责任审议预算案,若他们凭借赋予他们的否决权,无差别地否决预算案,并以此迫使政府同意他们的政治主张,等同违反《基本法》第73条,构成滥用权力。若议员因有该否决权而为所欲为,实属荒谬。律政司又指,“非法手段”不应解读为只涉及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或只限于刑事罪行。
黄碧云及林卓廷无提倡无差别否决预算案
此外,各被告亦提出其个别理据,如同属民主党的黄碧云和林卓廷均指,两人没有签署《墨落无悔》声明,也没有提倡无差别否决预算案,指原审法官引述时任民主党主席胡志伟在选举论坛的发言,并引用共谋者原则指控林和黄,但两人指胡的发言仅代表出席该论坛的参选人,并不代表他俩。
邹家成余慧明指自辩时法官干预太多
邹家成和余慧明则指,原审法官在两人自辩时,过分干预。其中邹家成指原审法官提问占了总提问的45%,令他得不到公平审讯;余慧明则指,原审官多次打断其律师的提问,令她在某些情况下无法说出其辩解。至于发起“三投三不投”运动的吴政享指,他和戴耀廷只是讨论初选和取大多数议席,没有讨论无差别否决预算案。
刑期上的上诉理据
在判刑方面,被判囚7年的何桂蓝,并无就判刑提出上诉,但其余11人,均有就定罪提出上诉,并认为量刑明显过重,及未有给予足够的刑期扣减。
3人争议他们非积极参与者
其中梁国雄、黄碧云和林卓廷均指,不同意原审法官裁定他们属《国安法》第22条刑罚三级制中的第二级别“积极参加者”,认为刑期应下调。
两人另涉他案认为部份刑期可同期执行
此外,邹家成与黄子悦因其他暴动案,分别被判囚5年1个月15天,以及3年1个月,初选案的法官则判他们监禁7年9个月和4年5个月,而且颁令本案和暴动案刑期分期执行,即两人的总刑期分别为12年10个月15天,和7年6个月。他们上诉时指,两案的刑期应可部份同期执行。
律政司则指,本案谋划涉及瘫痪政府,可带来毁灭性的后果,其严重性前所未见,认为判刑非明显过重。
控方针对刘伟聪的上诉理据
控方认为有其他证据支持刘参与谋划
就刘伟聪的无罪裁决上诉方面,律政司指原审法官就刘是否签署《墨落无悔》,考虑给予不恰当的比重,强调案中有其他证据支持刘参与谋划,要求推翻无罪裁决,案件发还原审法官重新考虑。本身是大律师的刘伟聪陈词指,涉案时没有提倡无差别否决预算案和五大诉求,认为原审法官已恰当考虑,上诉庭不应轻易干预原审的裁定。
案件编号:CACC253、263、268/2024
事件的来龙去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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