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安法细则修订|网上转载受禁讯息?处长“合理地相信”下可叫删
港区国安法实施近6年,政府今日刊宪(23日)修改第43条的实施细则。除了不遵重提供电子设备密码属犯罪、赋权海关检取具煽动意图物品外,焦点亦包括订明如果合理地相信该讯息是指明的危害国家安全讯息,警务处处长经局长批准下,要求发布者、平台服务商、主机服务商,或网络服务商移除或禁制。据了解,是针对被受禁制讯息可以迅速广泛在不同互联网平台转载的问题。另外,警务处处长亦可以规定境外政治性组织或境外势力代理人提交资料,包括组织在香港的成员个人资料,如姓名、年龄、身分证明文件、开支收入等,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覆核。
网上转载受禁讯息 处长“合理地相信”下可要求删除
《实施细则》附表4“关于移除危害国家安全的讯息及要求协助的细则”,提到授权警方在保安局局长批准下,就发布相当可能构成危害国安罪行或会导致相关罪行发生的电子讯息,采取禁制行动。
新修订列明,警务处处长如合理地相信是指明的“危害国安”讯息,如任何人发布上述讯息,处长经保安局局长批准下,可要求发布者、平台服务商、主机服务商,或网络服务商,在指明期限前移除该讯息,或对其作出禁制。据了解,是针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电子讯息可以被迅速且广泛地在不同互联网平台转载,而曾被采取禁制行动的电子讯息,也可能会立刻被重新上载于另一平台的问题。
要求境外政治组织交资料 以防止及侦查危害国安罪行
另一个重点是,《实施细则》的附表5“关于向外国及台湾政治性组织及其代理人要求因涉港活动提供资料的细则”。警务处处长只要合理相信某人或组织是境外政治性组织,或者是境外势力的代理人,如为了防止及侦查危害国家安全罪行,可要求该人或组织提交资料。
处长可规定境外政治性组织或境外势力代理人,每隔一段指定时间(而非单次)提交资料。资料包括有关组织在香港职员及在香港成员的个人资料,如姓名、年龄、身分证明文件的类别及号码、职业及住址;以及该组织在香港的活动、资产、收入、收入来源及开支。除非法庭另有命令,否则处长发出要求交资料的通知,不得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