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安条例|汤家骅指特首一直有权 制附例为厘清定义 不影响判刑
港府建议制订维护国家安全附属法例,述明在《香港国安法》和《国安条例》下界定“特区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的机制,当中包括当行政长官根据《香港国安法》或《国安条例》发出证明书,认定某刑事罪行案件中有关作为涉及国家安全,即属“特区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
行政会议成员、资深大律师汤家骅表示,行政长官一直都有相关权力,是次新附属条例旨在厘清主体法例的规定,避免争论。制定新例后,原本刑事案件罪行、罚则及处理原则无不同,不会因被界定为国安罪行而加刑。不过调查及审判程序上会转遵国安法,包括委任国安法法官处理个案及禁止新闻界和公众旁听等。
汤家骅指附例可厘清危害国家安全罪行处理程序:唔需要估估下
汤家骅说,现时《香港国安法》和《国安条例》下,行政机关有权发出证明书决定何种行为会影响国家安全,英美政府亦有相似做法,而今次制订附属法例并非处理任何新事物,而是厘清及明确两条国安条例下,“其他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规例及处理程序,“等大家唔需要估估下”。
他指出,新例制定后,原本刑事案件罪行、罚则及处理原则没有转变,不会因被界定为国安罪行而加刑。以偷窃罪为例,即使案件被认定涉及国安,其最高刑罚仍会按一般偷窃罪计算,不会因被界定为国安罪行而遭到加刑。不过调查及审判程序上会转遵国安法,包括委任国安法法官处理个案及禁止新闻界和公众旁听等。
他举例爆炸案,表面上不影响国家安全,但若内里涉及危害国安的因素,例如旨在进行恐怖活动,惟个案未因循《国安法》检控时,特首可发出证明书,认定该案涉及危害国安,相关个案调查及审判便需跟随国安法程序,例如委任国安法指定法官裁决、警方可要求任何涉嫌人或相关“指明人士”解锁手机等电子设备,以及禁止新闻界和公众旁听等。不过,相关刑事案罚则仍以爆炸案计算。
根据现时法例,《国安条例》第 7(d)条列明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涵义包括,《国安法》下的4类罪行(即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恐怖活动罪及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下的罪行;《国安条例》所订的罪行;以及特区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是次制订新附属法例旨在厘清特区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的规定及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