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可判断刑事罪涉国安 林定国:法院不可推翻 无辜者不入罪
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及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今日(8日)突然召开联席会议,讨论制订维护国家安全附属法例,方向包括行政长官若发出证明书,认定某刑事罪行案件中有关作为涉及国家安全,即属危害国安的罪行。
律政司司长林定国会后见记者称,法院不可以推翻特首证明书,因为若要判断事件是否涉国安,牵涉到“高度机密”的资料,司法机关在一般时限内不适合作出判断,“国安法已经讲清楚,呢个权力赋予行政机关,所以对法院有约束力”。至于特首发出证明书之后会否公开,他指,香港是公平审讯,“如果证明书出咗,程序都是用国安程序,有指定法官或特别安排,大家会知”,强调国安案件所有处理程序公开。
邓炳强:修例不涉新订刑事罪罚则
林定国又指,现时危害国安罪行包括,《香港国安法》订立的四条罪行、第23条规定的程序性国安罪行、以及《国安条例》中“特区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国安的罪行”;针对特首发证明书订立附属条例,正是为了不断完善和令“其他危害国安罪行”更清晰。
邓炳强在开场发言时指,特首发出证明书认定涉国安罪行的规定一直存在,附属法例不会对其有改变,也没有扩充危害国安罪的定义,不涉及新订定刑事罪行罚则。他举例,若有人劫狱国安犯,这一行为本身不是国安罪行,但修例后只要是特首根据事实觉得属于危害国安,并发出证明书,即属危害国安罪,日后检控此人时可以应用相关程序。
成立陪审团后涉危害国安罪如何处理?
根据《国安法》第46条,律政司司长可基于保护国家秘密、案件具涉及因素或保障陪审田员及其家人人身安全等理由,发出证明书指示诉讼毋须在有陪审团的情况下进行。邓炳强被问到,若法庭就案件组成陪审团后,特首才发证明书认定为危害国安罪行,会如何处理。他回应,若特首依法出具证明书,案件会被视为危害国安案并依程序处理,包括指定法官审讯,案件需否设陪审团则由律政司视个案决定。
何为交替罪行一并视为危害国安?
修例方向还包括,当某人被控犯任何危害国安罪行,并在同一案件中被控犯或被裁定犯任何交替罪行,则该项交替罪行亦属危害国安罪行。工联会选委界议员梁子颖关注“交替罪行”的内涵和例子。
林定国举例,若有人涉及制造炸弹意图炸警署,这属于干犯国安罪行中的“恐怖活动罪”,这一行为的交替控罪是“制造炸弹罪”。
“佢原本有机会被定为国安罪,但可能因为犯罪元素、证据,法庭最终判‘制造炸弹罪’,但因佢所做事情并无分别,根据现时新安排,就算定为‘制造炸弹罪’,都会被认定为危害国安罪行。”
会后见记者时,邓炳强被问到如何定夺“交替罪行”,若有刑事案件因此变为国安罪行,会否造成审讯不公。他回应,即使特首出了证明书确认是国安罪行,其审讯和判刑也是跟规定进行,罚则不会因此提高。
林定国:不存在无辜人士入罪
选委界黄锦良议员引述有网民指,会否扩大打击无辜者,关注政府如何加强解说和教育,“有需要说明系为防止有人用交替罪名,逃避国安法网”。
林定国强调,在香港法律下,无论该刑事罪行是否违反国安,“都唔系由政府、行政机关判断一个人有无罪”,而是交由有独立审判权的法院处理,在国安法内有很多条文确保被告获得公平审讯,审讯一般是公开处理,不存在透过附属法例,企图将无辜人士入罪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