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人案|11名被告提终极上诉 上诉庭指涉广泛重要性批上诉许可

撰文: 安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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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派47人颠覆案,其中12名罪成的被告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诉,上诉庭于本年2月驳回上诉(CACC 253 / 2024 )。该12人中,其中11人提出终极上诉,并向上诉庭申请上诉到终审法院的许可证明书。上诉庭(10日)颁判辞,批出证明书。

上诉庭认为11名被告提出的法律论点属广泛而具重要性,认为应交予终审法院审理。

11名被告包括:吴政亨、郑达鸿、杨雪盈、何启明、黄碧云、何桂蓝、陈志全、邹家成、林卓廷、梁国雄和余慧明。11名被告今都有到庭,他们精神不错,向旁听人士挥手。而案件则未有开庭,处理是次证明书申请的3名法官潘兆初、彭伟昌和谭耀豪未有到庭读出结果,法庭下判辞颁布裁定。

11名申请终极上诉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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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被告提出5大论点

判辞透露,11名被告提出上诉,认为其提出的法律论点属广泛而具重要性,律政司则反对他们的申请。11名被告提出的争议主要为:

1))如何诠释《国安法》第22条中所指的“其他非法手段”

2)触发《基本法》第50至52条所订机制,是否构成《国安法》第22条中所指的“其他非法手段”

3)立法会议员的宪制责任、权力和功能,和他们的行为是否属《国安法》第22条的“被禁行为”

4)不干预原则在本案是否适用

5)意图触发《基本法》第50至52条所订机制,是否构成怀有特定的颠覆意图

上诉庭认为,本案的议题涉及《国安法》第22条的控罪元素,包括犯罪行为和意图,立法会议员履行其职责,尤是是审议财政预算案和触发《基本法》第50至52条所订机制。上诉庭认为,11名被告提出的法律论点属广泛而具重要性,认为应交予终审法院审理。

上诉庭就5项问题批出证明书

1)如何诠释《国安法》第22条中所指的“其他非法手段”,是否只限于“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或“只限于刑事行为”

2)涉案的“谋划”是否构成《国安法》第22条所指的“非法手段”

3)涉案的“连串行为”是否《国安法》第22(3)条所指的被禁行为

4)不干预原则在本案是否适用

5)若一名被告为了该谋划及该连串行为的目的,意图触发《基本法》第50至52条所订机制及其带来的后果,他是否怀有特定的颠覆意图。

11被告已向终审法院申上诉许可

根据一般上诉程序,若要申请上诉至终审法院,须先向上诉庭申请许可证明书,即使被拒,亦可向终审法院申请上诉许可。而这11被告早前亦已向终审法院申请上诉许可。

案件原有47名被告当中45人有罪

案件原涉47名被告,同被控1项串谋颠覆国家政权,其中两名被告李予信及刘伟聪,经审讯后被裁定罪名不成立,故只有45名被告罪成,被判囚4年2个月至10年不等。其中部份认罪的被告,已刑满出狱。

名被告已刑满出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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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子悦未有提终极上诉

其中12名被告就原审提出上诉,律政司同时就刘伟聪的无罪裁定提出上诉,所有上诉均被上诉庭驳回。该12名被告中,只就刑期提出上诉的黄子悦,现未有向终审法院提上诉,律政司亦未有就刘伟聪的无罪裁定再提上诉。

黄子悦在去年上诉失败后,未有再提终极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