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高官与夫申建屋被加33条件 官指地政总署有权 裁败诉兼付堂费
撰文: 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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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任地政总署助理署长林嘉芬与丈夫邓超文,在2012年向地政总署申请兴建4幢丁屋,惟9年后仍未通过申请,二人就此提出司法覆核,最终地政署于2021年批准其申请,惟新增了33条须遵守的条件,二人再入禀要求司法覆核。法官高浩文今(22日)下判辞指,政府为该地段的拥有人,地政署仅代表政府行事,地主有权施加任何条件,故裁定二人败诉及须支付讼费。
两名申请人为时任地政总署助理署长林嘉芬及其丈夫邓超文,答辩人为地政总署署长。
高官在判辞指,在2016至2021年间,有2561份新界豁免房屋重建申请中,仅有18次的申请须要8年或以上的时间处理,如果大多数此类申请均会出现延误,很难说是署方故意留难。
高官续指,非所有公营机构所做的决定都可以透过司法覆核来推翻,如果该机构所担当的是纯粹的商业角色,那么其本质上与一般人所作的决定无疑,亦不属于司法覆核可处理范围。
地政总署有权施加条件及指示土地用途
高官另指,政府在土地事务上以私人身份行事,即地政总署是以拥有人身份代表政府行事,故此他们有权就此施加条件及指示土地的用途,因此其决定不受司法覆核所限制,且涉案申请在属于私人契约的集体官契下提出。
33项条件属合理范围
虽然申请涉及规划的部位,但仍不涉公共性质。高官续指,认为处方所添加的33项条件均属合理范围,故不认为署方恶意留难,裁定二人败诉,驳回司法覆核及须支付讼费。
案件编号:HCAL68/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