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业男认藏依托咪酯 称母患病求索社服令报告 官拒绝即囚5月

撰文: 陈晓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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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业男涉在长沙湾一工厦单位将依托咪酯(太空油)加工成烟弹出售。他早前承认2项管有第I部毒药罪,今(4日)于西九龙裁判法院判刑。辩方求情指,被告的母亲的患乳癌标靶药费每月高达8万元,被告以为可以借此赚取医疗费才犯案,希望能索取社服令报告。署理主任裁判官郑念慈却称,从官以来未见过涉毒品案会建议判社会服务,又指涉案份量多,认为被告非自用,这与贩卖毒品无异,判监5个月。

被告邓嘉熙,(20岁,无业)承认两项管有第I部毒药罪。控罪指,他于2024年10月31日,在九龙长沙湾琼林街109号联兴工厂大厦4楼某单位外及另一单位内,并非按照药剂业及毒药条例条文的规定,管有毒药表第I部所列毒药,即依托咪酯及尼古丁。

被告邓嘉熙在西九龙法院认藏第一号毒药,被判囚5个月。

辩方望索取社服令报告

法庭早前为被告索取感化报告,辩方指报告不太正面,被告害怕母亲知道他涉案会受刺激而不合作,强调被告有悔意,望索取社会服务令报告。署理主任裁判官郑念慈指,他为官以来未见过有感化官建议涉毒案的被告接受社服令,因为会考虑到被告会否影响其他接受社服令的人。

母患病每月需药费8万元

辩方进而求情指,被告的母亲近年罹患乳癌,药费每月高达8万元,对家庭造成沉重负担,被告因贪念误信朋友犯案。在郑官询问下,辩方称被告以为可以赚取5万元生活费,望法庭轻判,让被告早日照顾病母。

官认为非自用与贩毒无异

郑官质疑涉案太空油份量不少,相信被告不是自用,虽然案发时太空油未被归类为法律上的毒品,但被告实质上与贩毒无异。郑官以8个月起刑,被告管有毒药案情严重,更明显有分发的风险,遂加刑1个月,因他年轻及初犯,扣除认罪折扣后最终判囚5个月,罚款1000元。

案件编号:WKCC4855/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