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英男海外发港独言论被囚5年 欲挑战判刑下限 申终审许可被拒
居英的葡籍港男黄煡聪,被指自2019年起,在海外于网上宣扬港独,及提倡令世界各国重组“八国联军”入侵香港等,他后来回港探亲时被捕,早前承认串谋煽动他人实施分裂国家罪,被判《国安法》情节严重的判刑下限5年。黄不服刑期,提上诉被驳回,他指案件涉重大而广泛重要性的法律观点,要求上诉庭批出终审法院的上诉许可。上诉庭今(5日)颁判体,指黄毫无合理争辩之处,拒绝批出上诉许可。
终审法院网页显示,黄已直接向终院申上诉许可,案件暂未排期聆讯。
上诉人黄煡聪(41岁,音乐教师),答辩人为律政司。黄承认《国安法 第20及21条和《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及159C条下的串谋煽动他人实施分裂国家罪,法官练锦鸿裁定案件“情节严重”,因《国安法》刑罚设下限,判囚5年。
认为维护国家安全法后最低刑罚不适用
黄在书面陈词指,案件涉及的重大而广泛重要性的法律观点是“在《国安法》第21条中,对于情节严重的犯罪“处五年以上 … 期徒刑”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之下的串谋罪?”黄指,立法机构理应不会做徒劳无功之事,亦不会颁布无意义的法规。 因此,立法会在颁布《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109条时,旨在堵截法律漏洞,明确“改变”之前的规则,即《国安法》第21条的最低刑罚,不适用于相关订明罪行衍生的串谋罪。
认为应考虑罪责和伤害程度量刑
黄所犯的分裂国家罪,有别于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后者明确创建了“串谋”的订明罪行,显示人大常委会有意将分裂国家罪衍生的串谋罪的量刑机制,留给当地法律处理,即《刑事罪行条例》第159C条。而第159C(4)条仅订明最高刑罚,并未订明最低刑罚,使判刑者可根据“相称性”原则,例如考虑罪责和伤害程度等因素来酌情量刑。
律政司指黄在区院及上诉时未提这些论点
律政司却指,黄的理据从未在区域法院或上诉法庭提出,也不涉及任何特殊情况, 理应被驳回。 再者,《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109条以“为免生疑问”作为条文用语,清楚反映立法原意仅为厘清《国安法》的罚则适用于相关订明罪行衍生的串谋罪,并延续一贯《国安法》的立法意图, 而非引入任何实质改变。 此外,申请人的说法假定本地法例《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可以推翻或修订全国性法例《国安法》,这违反了基本的法律原则。
上诉庭指《维》并非意图堵截国安法漏洞
上诉庭认为,《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109条以“为免生疑问”开首,其立法目的明显是为厘清《国安法》的罚则适用于相关订明罪行所衍生的串谋罪、煽惑他人罪或企图罪,亦并非如黄所指,意图堵截《国安法》第21条有关刑罚的所谓漏洞。况且,《国安法》第21条的立法用意,是其刑罚机制同样适用于串谋罪,根本不存在黄所谓的法律漏洞,遂拒批许可。
案件编号:CACC 92/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