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销公司职员为满足私欲 迷晕3女同事后为其换衫倾偈 判囚27月
直销公司Nu Skin的时任男职员,逾十年前借机叫女同事到其家,或与女同事一同出差时,在饮品落药,把女方迷晕后,声称为她们换衣服及倾偈。有女事主曾向公司投诉,被告遭上司质问下自称是易服癖,又称只是想满足其换衫欲望,并无性侵同事。后来有事主发现公司有其他女同事亦有类同经理,最后决定与其他受害人一同报警。被告早前经审讯后被裁定罪名成立,案件今(23日)在区域法院判刑,法官练锦鸿指被告侵犯他人身体自主权,同时滥用成员身份破坏诚信,判监27个月。
被告潘迪伟(43岁,商人),案发时在直销公司Nu Skin工作。他经审讯被裁定3项意图使他人受损害、精神受创或恼怒而施用毒药或其他残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罪成。控罪指他于2013年至2014年间,在广播道柏苑某单位等地方,非法及恶意向3名女子施用催眠药,意图使她们受损害、精神受创或恼怒,3名女事主分别姓欧、何及周。
法庭早前为被告索取精神科报告,辩方今表示被告并无精神问题,专家认为其重犯风险低,冀法庭轻判。
事主们所受心理伤害更严重
练官判刑指,本案有受害人喝过被告的药昏倒,醒来身上只有1条毛巾,虽无证据被告所用的迷药成分为何物,但受害人均表示喝后迅速失去知觉,醒来也没有记忆。本案即近伤害他人身体,受害人的虽然只是身体一时不适,但她们受到的心理伤害更严重,遭被告侵犯身体自主权。
5个月内连续犯案非一时冲动
练官续指,被告与受害人同属相同直销团队,成员间感情深厚,被告滥用成员对他的信任犯案,受害人对他无任何防备之心,属加刑因素。此外,被告有计划犯案,在5个月内连续犯案,并非一时冲动。
须防止他人以身份地位犯案
被告入狱虽无法照顾患认知障碍的母亲和有抽动症的女儿,但法庭须判处阻吓性刑罚,防止他人利用身份地位犯案,因此被告的个人景况对判刑影响不大,就3罪判监27个月。
多名事主均有被迷晕经历
多名疑曾遭被告迷晕的女事主,审讯时均有出庭,她们均曾在同一直销公司工作,并与被告是同期的同事。有事主获邀到被告于广播道的住所被下药,亦有女事主与被告一同到内地公干时出事,众事主疑遭迷晕前,均曾喝过被告给她们的参茶或水,之后失去意识或记忆。
欧姓事主洗澡时晕倒
欧姓女事主称她在被告家中喝过参汤后,洗澡时突失去意识晕倒,醒来已是第二天,惊觉自己一丝不挂睡在被睡房的床上,她以为只是健康问题而没追究。
何事主喝水后不省人事
另一姓何事主则称,她获邀到被告夫妇家留宿,喝过被告给她的水后不省人事,醒来已经天光。被告指她太累,所以睡着。
周事主喝被告养生汤后昏迷兼失忆
周姓事主称,她在2015年两度与被告单独到深圳公干,喝了被告自备的养生汤后,昏迷兼失忆,她第二次醒来时发现全身赤裸,觉得有古怪而提早退房回港。周事后返回涉事酒店,并索取闭路电视片段,赫见被告揽住一个大包裹用门卡擅进其房,先后三度进出她的房间。
被告遭上线追问否认曾性侵事主
有女事主向公司投诉,被告因而遭其上线追问。庭上曾播放一段2015年的录音,期间有人追问落药的事,一把男声泣称:“我唔想伤害你哋⋯⋯”又称在网上见到“F2”安眠药和“我控制唔到我自己。”他又称想满足自己换衫的欲望,并说:“我同佢换衫咋⋯⋯瞓喺佢侧边,同佢倾偈。”否认曾性侵对方。
指上线质问如审犯
被告自辩时称,他遭上像“审犯”般质问,又指他:“唔出声即系默认。”更打至他脸至其眼镜飞脱,他觉上司已认定他有落药,为了保住饭碗,故作出“假招认”,认在给周喝的参药中落药,又讹称有“易服癖”及趁周晕倒后为她换了3套衫,并编造出有食安眠药习惯,但称这些均非事实。
官指上线近乎精神领袖裁非自愿招认
练官早前裁决指,被告声称遭上线对质时招认,他不争辩之余,更是逆来顺受,又特意上网找资料支持其假招认,是扭曲还偈,令人难以信纳。考虑到,与被告对质的上线,是公司最资深的上线,其地位近乎精神领袖,有权力决定成员的去留,不排除被告获告知从实招徕,可能可以继续留在团队,裁定被告当时非自愿招认。
4事主证供可信
然而,曾作供的4名受害人的证供却可信,她们均曾与被告独处,并喝下被告提供的饮料之后不省人事,对之前的事没有记忆。她们没有作伪证的动机,与被告亦无私人恩怨,所遭遇的事绝非巧合,唯一推论是,被告在她们的饮料加料,令她们饮后感到不适,裁定被告罪成
案件编号:DCCC 89/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