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父涉非礼养女6年 被告反指事主想逐他出公屋 官未信纳裁罪成

撰文: 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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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年18岁的女子X,声称她在9岁起遭同床而睡的养父非礼,包括被摸胸及下体等,她至15岁时才向知社工揭发事件。养父否认指控,认为养女想把他逐出公屋而诬告他。案件早前在区域法院审讯,暂委法官陈淑文今(17日)作裁决,认为该公屋并无被告的登记,事主要逐他离开,根本毋须大费周章,且事主母亲早已搬走,事主当时只是一名无依靠的中学生,未即时说出事件亦属合理,认为事主并无诬蔑被告的动机,裁定被告4非礼罪全部成立,把案押后至9月30日判刑,以索取事主的创伤报告,以及被告的精神科及心理专家报告,期间被告须还押。

被告CCS(47岁,印刷工人),被控4项非礼罪,指他于2016年至2023年,在葵涌公屋单位内4度猥亵侵犯女童X。

被告CCS在区域法院被衣定4项非礼罪成。(黄浩谦摄)

与被告同床而睡遭非礼

控方案情指,X和生母、被告及妹妹住在涉案单位,被告是X的养父。在X读小四、中一和中四时,被告与X同床睡觉,期间被告摸X的胸和腰、用手指插入X下体、以及扯开X的内衣抚摸胸部和摸臀部。X在2023年3月向社工揭发本案。

X有细节记不清属合理

陈官裁决时指,辩方质疑事主X的可信性,惟陈官认为,录影会面在事发后2年才录取,且X需忆述在她9至15岁时所发生的事,且被非礼的情况都在X睡觉时发生,她记不清楚亦属合理。辩方亦质疑X回避问题,惟陈官指,X在盘问下甚至道出令其难堪的事实,觉得X已尽力回答辩方的提问,若某些事情记不清楚,也不会轻率回答,故相信X真的只是忘记了部分细节。

母亲出走X或怕失依靠

陈官又指,案件初发生时,X只读小四,她甚至不理解“小心我插你”的意思。X与母亲关系疏离,其母在2019年后更搬走,留下两女给被告照顾,陈官指X母是不合格亦不尽责的母亲,X认为母亲不会信她亦算合理,且X作为无依无靠的中学生,她或因担心失去依靠而没有把事说出,接纳X确可能是有所顾虑。

被告并非所住公屋的登记住户

陈官称,案发的公屋单位登记住户为X、其妹及其母,假如X只想被告离开,她毋须大费周章捏造4次非礼事件。X指其男友是她的同班同学,相信被告亦难阻止二人交往,故X亦无需用此极端方法迫被告离开,故认为X没有诬蔑被告的动机,其证供简单合理,接纳她是诚实可靠的证人,裁定被告4项非礼罪全部罪成。

案件编号:DCCC27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