聋哑女求取亡父公屋业权 女保安反指聋哑女无夹钱买楼 官押后判

撰文: 陈晓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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聋哑人士陈美华称其父离世后,即遭女保安逐出亡父公屋,又称出资10万元购买父的公屋,要求取回部份业权,案件今(19日)在东区法院(暂代区域法院)作结案陈词。陈的律师指女保安是最大得益者,陈父明知其女有残障,会否让女儿轮候上楼期间瞓街,认为这正好证明陈是非情愿或不知情下签署公屋除名的文件。女保安的律师却陈父与陈一同签文件,又突改遗嘱,正好证明陈无出资。律师又指,女保安作为新移民突获公屋,这有如“天跌下来的礼物”,故她答同意与陈兄长的“秘密协议”内的长期责任,并想尽快完成手续亦属合理。

原告为陈美华,两名被告分别为死者陈国的唯一遗产执行人萧荣娟以及萧荣娟本人。

女保安萧荣娟反指原告陈美华并无出资买公屋。(陈蓉摄)
辩方律师吴文坚指女被告萧荣娟当时获公屋有如天跌下来的礼物。(陈晓欣摄)

辩方质疑陈美华称曾出资是谎言

代表被告萧荣娟的律师吴文坚指,若陈父知悉陈美华有出资买楼,不会与陈美华一同签署删除户籍申请,亦不会立新遗嘱,并将物业给萧荣娟,故认为陈父的行为正好反映,陈在物业上无任何实质权益。且陈美华作供时就申请公屋和删除户籍的问题表现不合作,答非所问,用情绪宣泄,亦没作出过投诉。故认为陈的证供并不可信,指陈声称曾出资10万元买楼一事实属谎言。

官质疑萧亦要承担很多长期责任

暂委法官刘胜欣关注,萧与陈胞兄签下的“秘密协议”显示,萧要承担很多如要长期照顾陈美华的责任,认为会否不合理。吴律师指萧当时是一个新移民保安员,层楼对她而言有如:“天跌落嚟嘅礼物”,指萧“肉随砧板上”故她当时答应并急忙办理遗产承办书和入住,亦属合理。

原告陈美华(右)称曾出资10万元夹钱买公屋,要求取回约四成的业权。(陈晓欣摄)
代表原告的大律师苏信恩质疑陈父明知女儿有残障,会否想女儿在轮候时瞓街。(陈晓欣摄)

陈父会否想让残障女儿瞓街

代表陈的大律师苏信恩指陈是诚实可靠证人,萧没有向陈指出陈合资10万元买楼并非事实,不能在结案陈词阶段才指陈说谎。又形容萧呈上公屋除名表副本的是“回力镖”,表格上并未无填上新居地址,陈居无定所,苏大状质疑陈父明知女儿有残障,会否让她轮候上楼期间瞓街?认为这正好证明陈是在不自愿下签名。

陈签除名文件与陈父另立遗嘱时间巧合

而陈称支付10万元买单位时,虽然存折没显示收款人身份,惟法庭可以凭时间上推论该笔款项是用作买楼。此外,陈申请公屋除名后13日,陈父便重立遗嘱,时间巧合得令人不寒而栗,根本就是萧的精心布局,因为她是事件的最大得益者,望法庭颁令陈取回应得的约4成业权和获得象征式赔偿。

案件编号:DCCJ 1098/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