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补习老师涉非礼男童脱2罪 律政司上诉得直 案需发还重审

撰文: 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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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协义务男补习老师涉在功课辅导班中,三度摸或扫一名11岁男童的大腿、大腿内侧及下体,被控以3项非礼罪。男老师经审讯后,只被裁定1项非礼罪成。律政司事后就被告所脱的两项罪名提出上诉,并认为原审官未仔细考虑涉案的监控摄录影像证供。上诉庭今(23日)下判辞,认为原审官确未作充足考虑,裁定律政司的上诉得直,被告原本脱罪的两项非礼,需发还重审。

被告亦有就其罪成的非礼罪提上诉,但被驳回,维持原判。

律政司就被告脱罪的两项罪名上诉得直,被告何永恒需面对重审。(黄浩谦摄)

事主X不作供 原5控罪减至3罪

被告何永恒,42岁,原被控5项非礼罪,指他于2022年8月13日至27日期间,在深水埗香港社区组织协会分会,猥亵侵犯男童X。由于男童X不愿意出庭作供,控方申请将其中两罪存档法庭,被告仅就3罪受审。

控方指监控录影拍到疑涉案行为

控方指,原审的暂委法官以镜头的距离和角度问题,裁定相关的监控录影未能证明被告对X进行非礼,是有违常理。律政司续提出,相关的片段显示,被告曾经摸、扫及或用手指轻抓X的下体、大腿、腰间及臀部等部位,而这些动作必然属猥亵,认为原审法官没有仔细分析该些证据。

上诉庭认为确有极有力证据未被识辨

上诉庭回应指,翻播了部份监控录影,该些片段显示了被告揽腰、摸大腿和搓揉X裤裆位置等动作。原审法官没有辨识到某些极为有力的证据,如每当有人开门或看向被告,被告就会立即停手的行为,故接纳控方所指,原审法官没有小心考虑以达成裁决,裁定律政司上诉得直,撤销两项无罪裁决,案件须发还在另一区院法官审理。

被告亦就罪成控罪提上诉 但被驳回

被告亦有就他被裁定罪成的一项非礼罪提出上诉,并认为原审法官没有分析对他有利的重要证据,如案发时有其他人在场,及有监控镜头等,认为对其不公。惟上诉庭指,被告的所有动作皆在桌面下进行,他亦和另一桌的导师和学生有距离,认为被告漠视镜头的存在毫不为奇,被告的论点起不了作用,驳回其上诉。

案件编号:CAACC96/2024、CACC123/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