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凤仪父涉处理潜逃者资金 官裁表证成立 下周四续审

撰文: 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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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流亡海外及被通缉的郭凤仪,其父亲郭贤生涉协助她更改保险单内容及企图提取保单结余,被控《维护国家安全条例》下的“处理潜逃者的资金”罪,案件今(9日)于西九龙裁判法院续审。就案中争议涉案保单的受保人郭凤仪,在她成年后会否自动转为持有人,控方传召保险公司服务部主管作供。该主管指受保人年满18岁后,系统会自动改为持有人。惟辩方质疑其说法,郭贤生亦有为儿子购买同类保险,其儿子年满18岁后,其申索仍由郭贤生提出,质疑郭贤生当时仍是保单的持有人。主管回应指,此或许是内部或人为出错。

署理主任裁判官郑念慈裁定本案表证成立,将押后至下周四(16日)续审。辩方表示,被告不会作供,但会传召一名辩方证人。

被告郭贤生(68岁,报称商人),否认“处理潜逃者的资金”罪。控罪指,他于2025年1月4日至2025年2月27日,在香港,企图直接或间接处理属于名为郭凤仪的有关潜逃者的,或由郭凤仪拥有或控制的任何资金或其他财务资产或经济资源,即一份寿险及综合人身意外保险单,而保险单可用以取得存于友邦保险(国际)有限公司的资金。

被告郭贤生。(资料图片)

承认事实指,郭贤生在1999年1月为包括郭凤仪在内的3名子女,向友邦保险投保亲子培研升学储蓄计划,受保人分别为其3名子女,价值约1.1万美元。

本案争议点为郭贤生当时处理的保单,是否属于郭凤仪的资产。控方认为,在受保人郭凤仪年满18岁后,会自动转为保单的持有人,因此该保单属她的资产;辩方则认为,在受保人成年后,仍须在签署文件才会更改为持有人。

保险经纪指受保人在年满18岁后 自动成为保单持有人 辩方举例质疑其说法

涉案保险经纪郑蔚仪,今继续接受辩方盘问。辩方指,根据郑的说法,受保人在年满18岁后,会自动成为保单持有人。惟郭贤生的长子郭海东在18岁后,曾在浴室跌倒受伤。当时是由

郭贤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索偿,并成功批核。辩方指,若郑的说法属实,应只有郭海东才可提出申索。郑回应称因时间太久,无法确实回答。

辩方再举例,指在2005年11月,即郭海东年满18岁后不久,他再因练波受伤索偿,该申请同样由郭贤生提出。郑回应指,当时为郭贤生跟进有关事项,惟无法解释为何有关申请由郭贤生提出。辩方称,上述两项索偿,最终都是由郭贤生收取,郑指不记得。

保险经纪称 文件上写上自动权益转移

辩方指,在郭海东年满18岁前,所有的索偿申请均是由郭贤生提出,至2008年转换持有人后,即郭海东约21岁时,相关申请则改为由郭海东提出,与郑昨日作供所指并不吻合。郑称,在权益转移通知函上所用的字眼确为自动。

庭上播放向郑向郭贤生的次子郭海诚发送的录音,当时郑称:“我呢宜家睇返啲form,最好嘅方法系你老豆喺form写返郭凤仪个名,系最方便,因为之后揾唔到郭凤仪再签⋯⋯你18岁𠮶阵,张单都系爸爸签名,再喺隔离写郭海诚就搞掂”。郑同意此录音为事实,即郭海诚满18岁时,须由郭贤生在回条上签署更改持有人,故有关保单并不会在受保人成年后自动更改。

保险公司服务部主管供称 不清楚本案是否由公司转介予警方

控方之后传召友邦服务部主管甄敏清出庭作供,她指相关储蓄计划由家长或父母帮助未成年子女开立,在受保人年满18岁后,系统会自动将受保人改为持有人,不需要任何申请,而有关计划的现金价值则属于受保人。

友邦服务部主管甄敏清指,在受保人年满18岁后,系统会自动将受保人改为持有人,不需要任何申请。(陈蓉摄)

辩方盘问甄指出,在2008年,即郭海东约21岁时,曾经由郭贤生代为提出申请,是否代表郭贤生当时仍为保单的持有人。甄称,这需要调查清楚才能解释,惟系统上必然已把郭海东转为持有人,此或许是内部或人为出错。甄指,不清楚本案是否由公司转介予警方,若保单涉及欺诈成份,则公司有可能会主动报警。

案件编号:WKCC1884/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