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环爆炸案|控方称须考虑对社会风险 辩方指无悔意不等于危险

撰文: 朱棨新 陈晓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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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香港接连发生爆炸事件,包括一星期内明爱医院及罗湖站先后有爆炸事件弓伋生,并怀疑有人计划在将军澳放20公斤炸弹,3人被指与案有关男子,早前被裁定串谋导致爆炸罪成,案件今(10日)在高等法院求情。控方认为案件涉加刑因素,及考虑被告对危害社会的风険,又引述报告指部份被告有仇警并对政府不满,亦欠真诚悔意。辩方却指无悔意不是加刑因素,亦不等于是“危险人物”。法官听毕双方陈词,押后至10月27日判刑,届时亦会书面颁布处理证物及讼费的申请。

罪成的3名被告:何卓为(41岁,无业)、李嘉滨(30岁,装修工)、张家俊(34岁,程式工程师),均在审讯后被裁定一项被裁定属交替控罪的串谋导致爆炸罪成。3人被带入法庭犯人栏时神情轻松,李和张不时展露笑容,何则向旁听人士点头。

控方指案件涉及的3件事件

控方认为案件涉及3件事件

主控官林芷莹称已在书面陈词列出加刑因素,法官称辩方把将军澳事件和定罪分割,控方并不认同,重申案件涉及明爱医院、港铁罗湖站和将军澳等三事件。

强调要考虑被告危害社会的风险

林又称,可考虑被告是否有对危害社会的风险,并引述何卓为的心理报告指,何知悉其单位存放爆炸品,亦知有人打算使用,图迫政府封关,以阻止疫情扩散。惟何否认积极参与其中,并称他只是想吹墟知道,以吸引异性。此外,何在元朗事件后对警方感愤怒,亦因其他事件不满政府。

报告指首被告何卓为欠真诚悔意,但辩方却指无悔意并非加刑因素,亦不等同是危险。(网上图片)

4名脱罪被告有到庭旁听

脱罪的第三被告吴子乐,有到庭旁听。(陈晓欣摄)
脱罪的第五被告杨怡斯,有到庭旁听。(陈晓欣摄)
脱罪的第七被告何培欣(黑裙,前),案发时是首被告何卓为的女朋友,她有到庭旁听,并在亲友掩护下离开。(陈晓欣摄)
脱罪的第八被告周皓文,有到庭旁听。(陈晓欣摄)

报告指何守法意识薄弱

报告又指,何不负责任、鲁莽、势利、反叛和自我中心,展示膨涨的自尊心。何努力营造他与别不同的形象,对问题欠反省,合理化其行为。何虽称希望保护示威者,避免他们被捕;但又向他们出售“猪咀”(防毒面罩)图利,向他们提供住宿,有助他们参与示威。他塑造自己反对暴力的形象,却容许其单位放爆炸品促进暴力。

报告认为,何的守法意识薄弱,欠真诚悔意。除非何的守法意识、价值观等有明显改变,否则对公众构成的潜在风险不容忽视。

李仍认为政付需为发生的事负责

李嘉滨的报告指,李在案中使用的爆炸品只会产生烟雾,并无意杀人或令人身体受严重伤害。他承认涉案时憎恨警方,现时仍然认为政府需为发生的事负责;张的报告称他对裁决感失望,有信心上诉可推翻定罪,亦表达对警方和政府的不满。

辩方认为控方引用案例不适用

代表何卓为的大律师姚本成求情指,何得到众多亲朋好友为他求情,与报告形容的为人不同,认为专家报告过分强调何的案底,且控方援引的案例,涉及一宗有吸毒及暴力案底被告,并涉及谋杀,但何只曾涉刑事毁坏“踢烂”东西,其他的案底与驾驶有关,认为控方引用的案例比本案严重,不适合用作参考,又认为法官在庭上见何作证多天,应能判断何是否会对社会造成危害。

无悔意不等于是危险人物

姚续指,没有悔意并非加刑因素,这与他是否危险人物是两回事;控方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会使用TATP炸药,这亦非控罪范围;报告建议何接受大量心理介入治疗以改善情况,可见专家不认为何无可救药。

控方指张对公众构成危险欠理据

张家俊的大律师张志辉反对控方将张列为主谋,指张只是协助制造炸弹;张的抑郁症病况渐转严重,又认为控方指张对公众构成严重危险,亦缺乏证据。李嘉滨的大律师朱宝田未有作补充陈词。

案件编号:HCCC 18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