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朗721案|“白衣人”邓嘉民指无证据有人受伤 求上诉许可被拒
撰文: 陈晓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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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721白衣人袭击案,被指是“白衣人”45岁男商人邓嘉民,被指曾参与暴动及向黑衣人投掷地盘灯,经审讯后被裁定暴动及有意图伤人罪成。邓不服伤人罪成,今(15日)向上诉庭申请上诉许可。代表邓的律师指,原审法官未能肯定被告有伤人意图,案中亦无证据有人受伤。法官薛伟成听罢即驳回申请并拒批上诉许可。
上诉人邓嘉民(45岁,报称商人),否认暴动及串谋有意图而伤人两罪。控罪指,他于2019年7月22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铁元朗站一带,连同其他人参与暴动,以及意图与其他人串谋伤人。
代表邓的大律师David Boyton陈词指,原审法官在判辞指邓可以预视用籐条和木棍打人会对人造成严重身体伤害,惟控罪需要证明邓有意图伤人。有案例指出,可预视的事不等同有意图,案中亦没证据显示邓或其他人的行为导致有人受伤(wounded),认为原审的定罪不稳妥。
白衣人有协议用籐条及木棍袭击
法官薛伟成引述邓的立场,邓不争议暴动定罪。正如原审指出,白衣人与白衣人之间有协议用籘条和木棍袭击黑衣人,邓的角色是共犯(accessory),鼓励白衣人群蓄意伤人,驳回上诉许可申请。
案件编号:CACC 9/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