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朗白衣人袭击案 商人想上诉争辩持籐条不等同有意图 即被驳回
撰文: 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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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721白衣人袭击案,被指是“白衣人”的商人邓嘉民,因被拍到当晚手持籐条及向黑衣人掷地盘灯,被裁定暴动及串谋有意图伤人罪成,被判囚4年1个月。他不服串谋伤人罪成,申请上诉许可,上诉庭法官昨日已即场拒绝其申请,今(17日)下判辞指,原审官指当日白衣人持籐条及木棍到场,已可预视能导致严重伤害发生,邓却想争议可预视不等同有意图。上诉庭指,邓当日持籐条,其行为和其他“白衣人”一致,已显示他有伤人意图,指其理据实无可争辩之处,故驳回其申请。
上诉人邓嘉民(45岁,报称商人),被控暴动及串谋有意图而伤人两罪。控罪指,他于2019年7月22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铁元朗站一带,连同其他人参与暴动,以及意图与其他人串谋伤人。邓经审讯后被裁定两罪罪成,被判囚4年1个月。他是次就串谋伤人罪,提出上诉。
原审官已裁定籐条可致严重伤害
邓在申请上诉许可时指,案中证据不足以推论,“白衣人”有意图导致他人身体受严重伤害。上诉庭法官在判辞称,原审法官已裁定用籐条和木棍施袭,会令受袭者受严重伤害,包括造成瘀伤和流血,而“白衣人”持该些武器袭击“黑衣人”,明显“白衣人”是有该伤人的意图。证据亦显示,邓案发时手持籐条,其行为和其他“白衣人”一致,显示他亦有同样意图。
邓质疑可预见不等同有意图
此外,邓指控罪需要证明他有该伤人的意图,原审法官在裁决指邓可以预视用籐条和木棍打人,会对他人造成严重身体伤害,邓认为可预见不等同有意图,质疑定罪不稳妥。
上诉庭指原审官无混淆
上诉庭法官则称,原审法官的裁定是回应邓在原审时称,用籘条打人不能导致他人受严重伤害。上诉庭法官认为,原审法官没有混淆可预视的事和意图,并清楚表明控罪是需要证有伤人的意图。
上诉庭法官认为,邓的定罪并非不稳妥,拒批出上诉许可。
案件编号:CACC 9/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