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士司机缓刑期再滥收车资 官斥损害香港声誉 囚62天停兼停牌
的士司机因滥收车资等被判缓刑仅4个月,再次被乘客投诉多收115元,是实质车费的七成半,又以“坏机”为由拒绝发收据。司机早前承认滥收车费等3项传票,案件今(20日)在东区裁判法院判刑,暂委裁判官许祈峰斥被告明知故犯,浪费法庭给予的机会,又称的士是市民大众及旅客常用的交通工具,其行为有损香港作为国际旅游城市的声誉,须判阻吓性刑罚,遂他就3项入狱48天,另罚款1200元及暂停的士牌照1年,另要就违反缓刑令的刑期服刑,合共判囚62天。
被告邝嘉豪(44岁)承认3项传票控罪,包括没有展示的士司机证在的士证件架上;拒绝发出车费收据;及滥收车费。
称因极大经济负担而犯案
辩方求情指,被告真诚反省,非常后悔,日后亦不会再从事的士司机的工作,犯案亦是因为家庭状况令被告有极大的经济负担,生活捉襟见肘,望法庭判刑时可参考上次的量刑起点。
官指被告非第一次判缓刑
暂委裁判官许祈峰判刑时指出,被告现年44岁,已转职餐饮散工,平时有做义工,今次是因为贪心及经济原因犯案,惟许官认为此非减刑因素,且被告不是第一次被判缓刑,故不接纳辩方早前求情所指,被告不清楚缓刑令的意思。
明知故犯浪费法庭给予的机会
许官斥,被告的行为目无法纪、明知故犯,浪费法庭给予的机会,是不知悔改。许官称,的士是市民大众及旅客常用的交通工具,政府亦致力于提升其服务质素,惟被告的行为损害旅客利用及香港作为国际旅游城市的声誉。
须判阻吓性刑罚
许官续指,法庭要向大众,尤其是的士司机传送讯息,有关行为须承担严重后果,故会判处具阻吓性的刑罚,遂判处被告就3项控罪入狱48天、罚款1200元及暂停的士牌照1年,另须执行早前缓刑的刑期,即共判囚62天。
载乘客由尖沙咀往中环多收115.5元
案情指,在2024年12月6日,被告在接载乘客由尖沙咀前往中环天星码头时,收费应为93.5元,调整费用后及加上隧道费后,费用应为152.5元。在乘客支付300元后,被告只找回32元,即多收了115.5元的车资,比实际应收提升了逾75%。在乘客要求收据后,被告以“坏机”为由拒绝,且案发时他没有展示的士司机证,乘客遂报警处理。
案件编号:ESS7083-7085/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