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士张子材杀智障女案 官指非礼罪判最高刑罚不常见 准提上诉

撰文: 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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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称道士的男子张子材,声称为女弟子的轻度智障女儿做“驱鬼”法事,曾以假阳具为她“破处”,又殴打她,智障女后来死亡,并发现她身上有达80伤处,包括大面积瘀伤。张经审讯后被裁定非礼及谋杀罪成,被判囚终身,事主母亦被裁定协助教唆张非礼亲女罪成,原审官判以两人非礼罪最高刑罚10年。张与其女弟子早前申请上诉许可,上诉庭副庭长薛伟成认为判最高刑罚情况不寻常,须交上诉庭审视,向两人就这罪的判刑批出上诉许可。

此外,张亦准就部份理据,就其谋杀罪的定罪提出上诉。

被告张子材准就谋杀罪的裁决,及非礼罪的判刑上诉。(资料图片)
女被告吴马如赓亦准就协助教唆他人非礼罪的判刑上诉。(朱棨新摄)

上诉人张子材,被裁定一项非礼及一项谋杀罪,指他于2019年8月1日至9月2日期间某日,在西贡龙尾村非礼吴恩宇,并在9月2日谋杀吴。张就谋杀罪成判囚终身,另非礼罪则囚10年,两罪同期执行。

女上诉人吴马如赓,是女死者吴恩宇的母亲,她被裁定协助和教唆非礼另一人罪成,指她于同年8月某日,协助教唆张子材非礼吴恩宇,被判囚10年。

原审官须引导陪审团考虑张的意图

代表张的大律师早前称,事主的死因为酒精中毒和头部受伤,引致肺炎,张认为原审法官未有就事主死因,和张的行为的因果关系作出指引,张认为原审官应须向陪审团指出,除非他们确信事主的死或她身体的伤害,是张有意识地造成,否则不能裁定张有谋杀意图。

须考虑袭击与致死原因的因果关系

律师又指,张曾迫事主饮酒虽然属危险行为,但非直接对事主的袭击,法医同意事主并非饮酒后立即死去,陪审团应需考验两者的因果关系。至于张曾经把事主的头撞向墙和柜,但这些并非事主的直接致死原因。然而原审法官未有向陪审团指出,他们需肯定张的行为是导致事主死亡的主要原因。

因果关系有可争辩之处

律政司的代表同意,原审法官没有指明需肯定张的行为是导致事主死亡的主要原因,但有向指出需肯定张的行为,引致事主的死亡,和他有导致事主身体受严重伤害的意图,但同意因果关系是有合理有争辩之处。

法官最后准张就因果关系议题,就其谋杀罪的定罪提上诉。

两上诉人认为非礼相关罪刑罚过重

此外,张和其女弟子吴马如赓分别因非礼及协助教唆非礼罪成,同被判囚10年,这是该罪的最高刑期,两人均认为明显过重而要求上诉。

律政司却认为,本案涉及的元素众多,包括曾用假阳具插事主下体,其猥亵程度亦涉违反诚信,原审法官有权视这些情节为同类案件最严重类别。

官同意需交上诉庭审视

上诉庭法官认为,判处最高刑期并不常见,认为应让上诉庭审视,故亦批准两人就涉非礼的罪名的判刑上诉。

吴马如赓亦有就定罪提出上诉,上诉庭法官拒批出上诉许可。

案件编号:CACC226/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