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宏骗案4被告终极败诉恢复罪名 2人再入狱 麦光耀离港需作安排
康宏环球3名前高层,涉在逾十年前发行公司债券时,实由康宏关连公司发行,却假装由其他证券行负责。3名高层与一名证券公司的经理,曾在区院被裁定串谋诈骗罪成,去年被裁定上诉得直全部脱罪。律政司不服上诉庭决定,早前提出终极上诉。终审法院今(4日)下判辞,裁定律政司胜诉,恢复4名被告的定罪及判刑。其中两人仍有刑期未复毕,需再度入狱,惟被告之一麦光耀人现不在港,料他周五返港,控辩双方将讨论如何安排该被告再入狱。
上诉人为律政司,4名答辩人:麦光耀(48岁,康宏前行政总裁)、陈丽儿(50岁,康宏前首席财务总监)、黄淑安(44岁,康宏前经理),李易明(52岁,鼎成证券有限公司前总经理)。
麦及李被判囚7及5个月
4人原审时被裁定串谋诈骗罪等成,麦光耀和李易明分别被判囚7个月和5个月,麦另被禁止担任公司董事3年;陈丽儿被判囚5个月,缓刑18个月,禁止担任公司董事2年;黄淑安判囚4个月,缓刑18个月。
麦正身处外地料周五返港
上诉庭去年被裁定4人上诉得直,撤销其定罪及判刑。终审法院今裁定律政司上诉得直,恢复原审的定罪和判刑。其中被判囚麦光耀和李易明曾获上诉庭批准保释,需就余下的刑期服刑。麦光耀现身处外地,星期五才返港,控方和辩方将再商量如何安排他服刑。
鼎成有协议配售实由康宏证券进行
案情指,首三被告案发时为康宏环球(前称康宏金融控股)高层,麦同时持有康宏证券的股分。2014年7月至2015年1月间,康宏4次发行配售债券,鼎成均为配售代理。鼎成和康宏证券则有配售协议,实际配售由康宏证券进行。康宏支付逾5100万元配售费予鼎成,鼎成则把当中大部份支付予康宏证券。
4人曾在区域法院被裁定罪成
控方指,4名被告利用鼎成隐瞒康宏证券参与配售,从而避开调查,康宏的董事会亦不知道这安排。麦因配售而获得间接利益。区域法院法官认为这安排属关连交易,裁定4被告罪成;上诉庭却认为不构成关连交易,撤销4人罪名。
关连交易适用于上市发行人和关连人士
律政司早前提出终极上诉,终审法院法官今下判辞指,关连交易受《上市规则》第14章规管,关连交易规则亦适用于上市发行人和关连人士之间的交易。康宏和康宏证券在本案中存在交易,认为这安排属关连交易,而康宏和鼎成的交易只是幌子。
麦未有披露安排间接利益
终法法官认为,案发时为康宏董事的麦光耀,有责披露涉案安排中的间接利益,而首项串谋诈骗的字眼,亦包括隐瞒该些利益,在没有作出披露和没有董事会批准下,麦不能参与相关涉及配售的决定。
首三被告亦涉以不诚实手段作妨碍
就另一项控告首三名被告的串谋诈骗罪,终院法官认为三名被告使用不诚实手段,妨碍有可能因涉及关连交易而引致的调查,做法足以构成串谋诈骗。因此裁定律政司上诉得直。
案件编号:FACC1/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