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冲突|11人涉突围后被捕 10人刑期上诉得直 减刑2至6个月

撰文: 陈晓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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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理大围城期间,多人突围后被捕,11名认罪或审讯后罪成的男女被判囚4至6年。他们皆不服判刑提上诉,审讯后罪成的护士和社工毕业生则不满裁决,就定罪上诉。上诉庭今(5日)颁判词,指原审法官谢沈智慧就其中一项暴动罪的量刑基准原则上犯错,裁定10人上诉得直,可减刑2至6个月。同时,上诉庭驳回护士和社工毕业生的定罪上诉。

11名上诉人为莫紫微、朱健君、明子轩、郑卓琳、谢源绍、林玉堃、施朗、梁恭豪、马健朗、张展铭及陈嘉锋。受审后罪成囚6年的朱健君和马健朗,同就定罪和刑期申请上诉,其余9人被判监48至61个月监禁,只就刑期提出上诉。

案发时,朱健君任职护士,马健朗则是社工系毕业生,二人在审讯时争议进入理大之目的是提供急救或支援,没有参与暴动亦并没有参与意图,二人的定罪上诉同被驳回。

上诉庭认为 原审法官审理案件时没有偏颇

马一方投诉,原审法官的言行构成“表面偏颇”及不当干预,特别是在盘问中段主动引入“丁妈”为“反修例联署主席”的资讯让控方作资料搜集,又向马提出“丁妈”“唔止系反修例,佢叫人去抗争㖞”。马一方认为原审法官使用带有政治色彩的“抗争”一词,更令人觉得她已推断马是受到“丁妈”影响而进入理大,并参与暴动,其言行已明显逾越了一名法官应有的中立角色,令旁观者认为马未能获得公平审讯。

上诉庭则认为,马在主问时声称他因应“丁妈”的号召而进入理大,“丁妈”的背景显然是控方和原审法官需要处理或考虑的议题。旁观者不会因为原审法官在整个审讯期间,一两次短暂提及“丁妈”的“反修例”或“抗争”背景,而过分敏感或妄下判断,裁决理由书亦再没提及“丁妈”的政治背景,或依赖该背景对马作出任何不利的考虑。 上诉庭认为,原审法官审理案件时没有偏颇。

朱一方投诉,原审法官错误地拒纳辩方案情,亦错误地接纳不可靠的证供、考虑欠缺基础或与朱无关的事宜。如朱在原审声称,为身处理大的传道人和牧师提供医疗协助,但原审法官拒接纳其说法。

上诉庭指原审法官就两项暴动罪同以6年为量刑起点 属原则上犯错 认为其中一罪的量刑起点应为5年半

上诉庭则指,原审法官裁断没有明显出错,她批评朱自己带备急救用品而教会没有作出安排,并非明显错误。上诉庭强调,本案所有环境证供的压倒性叠加效应,足以作出唯一合理推论,即朱曾参与暴动。

刑期上诉方面,上诉方力陈本案和另一理大暴动案“梁子扬案”与本案的背景相同,但两者的量刑起点分别为6年和3年。上诉方认为,本案的量刑起点不应较“梁子扬案”提高一倍。上诉庭表明不认同此观点,并指本案示威者如原审法官所言,“犹如一支熟练的军队”攻击警方,明显较“梁子扬案”中的示威者更有准备和系统,主动作出攻击,以便突围逃走,暴动情节更严重,然而原审法官就本案2项暴动罪刑期采纳划一采纳6年量刑起点,原则上犯错,其中一罪应采纳5年半为起点。扣减后,10名被告获减刑2至6个月,即他们的刑期减至3年半至5年10个月,马被判囚6年的判刑则维持不变。

案件编号:CACC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