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懋慈善基金涉借钱打官司 上诉庭指还款利率48厘有误 需再考虑

撰文: 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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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懋慈善基金2009年与商人陈振聪争夺龚如心千亿遗产时,被指曾向商人林义雄借贷4285万元打官司。林指基金未有还款,早前入禀追讨获判胜诉,原审官更认为基金需以年利率48厘利息还款。基金不服裁决提出上诉,上诉庭今(7日)下判辞,认为林和基金之间有借贷协议,但不同意原审法官裁定的息率,把案发还原审官重新考虑利息事宜。

原告林义雄,被告华懋慈善基金有限公司。原审时的争议为,涉款4285万元,是如林所称的借贷,还是基金所指的捐款。高等法院法官梁俊文原审时裁定林胜诉,并指利率需以年利率48厘计算。

华懋集团主席龚如心死后遗下巨额遗产,并引发争产战。
华懋慈善基金有限公司被指2009年与商人陈振聪争夺龚如心遗产时,曾向林义雄借逾4.2千万元。(资料图片)
原告林义雄称曾借4千万元给华懋慈善基金打官司,双方只有口头协议,并至借款利率以最高利率计算。(朱棨新摄)
华懋慈善基金的律师指龚仁心当年并无与林义雄就贷款利率达成协议。(资料图片/凌子淇摄)

原审官有考虑为何未立协议

代表基金的律师认为,原审官忽略数个因素,包括林声称仅凭口头协议便借出巨款,错误裁定案中有借贷协议。但上诉庭法官认为原审法官作出裁定时,已提及林解释为何未订立书面协议,认为他没有忽略这些因素。

基金争议未协定贷款利率为48厘

至于原审官把贷款利率定为每年48厘。基金的代表认为,林与当时代表基金的龚仁心商议时,并没有达成这样的协议。

林称商议时曾提用法定最高利率

上诉庭指出,聆讯时的证据显示,林获告知该利息为:“法定最高利息.....香港的法定最高利息为60%.....”原审法官接纳林所指的口头协议,但不接纳林在协议时心目中有一个特定的利息,亦不接纳林与基金协议的利息为60厘。

60厘属违法最后裁定为48厘

惟根据法例,借贷年息逾60厘属违法。若年息超出48厘,该借贷会被预设为敲诈性。但这预设可被推翻。原审法官认为,林和基金考虑利息时,不会考虑一个在法例上不能执行的协议,故把利厘定为不会高于48厘,并裁定基金需付48厘的利息。

协议利率应为60厘而非48厘

上诉庭认为,根据原审的证供,达成协议的年利息应为60厘,而非原审法官定的48厘。法庭亦需考虑这借贷是否属敲诈性。因此,上诉庭裁定基金就利息的上诉胜诉,撤销原审裁定,并发还原审法官重新考虑。

案件编号:CACV124/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