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船长驾运油船撞翻本地渔船 令渔船81岁船长死亡 判囚14月

撰文: 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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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船长去年驾驶运油船“云鼎15”行捷径进入香港海域时,与一辆香港渔船碰撞,令渔船沉没,81岁渔船船长死亡。内地船长今(2日)于西九龙裁判法院(暂代区域法院)认罪,亦承认案发时无响铃,无鸣笛,亦无安排瞭望员。他求情称案发后承受巨大精神及心理压力,不再从事海事工作。暂委法官徐绮薇指被告在本案有持续的疏忽,他需对航行安全负责,判他入狱14个月。

被告林寿文(53岁)被控1项危害他⼈在海上的安全罪,指他于2024年11月17日,在港危害渔船上的布容带、黎根、苏变有、曾庆杉、刘学志、林元赏及洪宝平的安全。

被告林寿文在区域法院认罪判囚14个月。(黄浩谦摄)
南丫岛2024年1117日发生撞船意外,6名船员获救,部分能自行步出救护车。(郑嘉惠摄)
南丫岛撞船意外6名船员获救,部分能自行步出救护车。(郑嘉惠摄)
南丫岛撞船意外6名船员获救,部分能自行步出救护车。(郑嘉惠摄)
南丫岛撞船意外6名船员获救,部分能自行步出救护车。(郑嘉惠摄)
南丫岛撞船意外,救护员为伤者包上锡纸保温。(郑嘉惠摄)

八旬船长尸体9日后才被发现

案情指,被告当日驾驶内地运油船“云鼎15”运送燃油,由外伶仃岛前往惠州,进入香港水域时,一辆香港渔船正驶往香港仔避风塘进行渔获交易,两船在下午5时许发生碰撞,运油船没有损坏,惟渔船被撞后沉没,渔船全部船员获救,船长之后一直失踪,其尸体至同月26日被发现在海面漂浮。

被告只用雷射笔及电筒照向渔船

被告警诫下承认,当时天色昏暗,无雨无雾,能见度约4至5海里。他看到渔船,但看不见船上是否有人。他称有用雷射笔及电筒照向渔船,提醒渔船有运油船驶近,但渔船未有开启自动识别系统(AIS)。

承认未采多项安全措施

被告认其船稍为向左转,未有停下,至两船相距50米时,渔船没有回应及有停下,被告于是停船,惟数秒后见渔船无法驶过,于是倒驶及开灯。被告认渔船距离运油轮30米时没有响警铃,亦从未响雾笛,因他认为灯示较为有效,而运油船需时减速,渔船被撞后在数分钟内沉没。他见渔船被撞后,有鸣响警铃,船员亦到甲板救人,他亦有无线电报告事件,及尝试寻找渔船船长。被告又认案发时无瞭望员,因他不想船员值班。

抄捷径入偏离原有航道

案情指,运油船当时走捷径入港,非沿标绘航道航行。专家认为被告应以视觉观察及雷达扫瞄获得早期警报,并尽快采取避碰行动。

辩方求情指,被告初中学历,与妻儿在内地居住。案发时对现场情况有误解,反应太迟酿悲剧。

被告来自航海世家

徐官指被告来自航海世家,06年考获有关资格,航海经验丰富,月入大概2万元。被告积极配合调查,望承担责任,透过认罪以抚平家属伤痛。事件对被告的打击亦他,他不会再从事船员工作。船公司负责人亦有撰求情信,指被告在职期间严谨负责,没有违规纪录及操作失误,被公司评为优秀员工。

官斥被告忽视安全制度

徐官指,被告是涉事油船的船长,对航行安全理应负最终责任。案发时是晚间,能见度有限,他应安排瞭望员,及与其他船只保持距离,瞭望员值班是基本要求,非可随意取舍,事件反映他忽视安全制度。被告未有让路及响铃,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行动,反应明显过迟,并有持续的疏忽。本案不涉追逐及故意危险驾驶,严重性在于被告在高风险环境下,未有采取谨慎措施,判他入狱14个月。

案件编号:DCCC1518/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