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福苑火灾|官准合安管理替代法团 龚如心慈善会捐1千万作营运
大埔宏福苑五级大火,除夺去至少161人性命,亦令数以千个家庭痛失家园,政府早前向土地审裁处申请,解散宏福苑现有的法团管理委员会,并想委任华懋集团旗下的合安管理为管理人。案件今(6日)在土地审裁处进行聆讯,代表政府的律师透露,法团并不反对申请,又强调今次委任合安管理,不会削弱居民利益,又透露龚如心慈善管理有限公司会捐出1千万作营运开支。
法官林美施强调,灾后重建刻不容缓,批准局方申请,解散宏福苑现任法团管理委员会,委任合安为宏福苑的管理人,且不设期限。合安每月向局方提交报告,汇报工作进度,但合安不需定期向审裁处呈交报告。
申请人为民政及青年事务局局长,答辩人为宏福苑业主立案法团,和法团主席徐满柑、副主席麦志雄、秘书何仲行、司库张梓云,以及10名委员林慧敏、苏倩婷、江祥发、冯静欣、谢宝森、陈文浩、麦致诚、李日兴、邓嘉恩和罗咏麟。
法团不反对申请
法团今未有派代表或律师出席聆讯。代表民政及青年事务局局长的资深大律师吕世杰庭上指,这是政府首次引用《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1条,申请解散现届法团,并要求委任另一管理人取代,吕称现任法团不反对是次申请。
灾后情况前所未见超越法团能力
吕指出,这灾后情况前所未见,所需处理的情况已远超现届法团的能力、知识和经验。局方有见现届法团委员均为自愿或非全职,要他们处理自已的情况外,还要处理该些艰巨工作,属不切实际,认为应交由专业人士,作有系统和结构性管理。
不同部门已展开调查
吕又指,不同部门已展开调查,不排除现届法团中有个别人士需负上责任或法律后果,此情况令业主担心现届法团的公平和公正性。局方亦提及,宏福苑中的7座严重烧毁,宏志阁未受大火波及,该座的业主和另外7座的业主的利益不一致,局方认为应由独立一方,保障所有业主的不同利益。
合安不会收取报酬
吕又强调,合安有相关管理经验和专业人士,而合安担任宏福苑的管理人,将会不收取报酬,不会增力业主的负担。此外,合安会确立机制和宏福苑业主接洽,亦会举行每年业主大会
强调不会削弱居民权益
吕庭上强调,是次申请的唯一目的,是维护和促进宏福苑居民的权益,强调委任合安为管理人,不会削弱居民的权益。吕解释,合安日后需根据《建筑物管理条例》和大厦公契行事。此外,局方或居民日后亦可以申请撤回合安的管理人资格。吕亦指,合安承诺会每月和每季,分别向局方和审裁处呈交报告。
吕又指,社会有不同担忧亦有指控,但强调现时是所有持分者众志成城,处理灾后情况的重要阶段,而不是以阴谋论作出无理指控。
龚如心慈善损捐1千万作营运支出
吕又透露,龚如心慈善管理有限公司原称会捐出500万元作专业服务费,现会增至1000万元。该款项会用于营运支出,包括聘用保安等,亦用于支付合安购买保险等。吕认为现时难以讲述合安担任管理人多久,建议委任没有期限。
法官认为理据充份
法官林美施则指,局方的理据充份,是次严重火灾令过百人伤亡,过千人失去家园,业主面对紧急困局,无论精神、财政都承受很大压力。现届法团的委员都是自愿性质,并不具备处理复杂灾后重建的专业知识,他们亦不反对现有申请,法团现时已近乎陷入瘫痪。各委员亦在火灾后散居不同地方,亦阻碍他们有效处理。
涉合约等多方面问题应由合适人士处理
法官认为,灾后重建工作属前所未见,如需处理维修法团已签订的维修工程合约,处理保险索偿等,认为应由合适人士处理该些复杂的工作。
法官亦提及,现届法团原本于去年12月举行管委会会议,议程包括拟终止法团签订的维修工程合约,然后交业主大会表决,最终该管委会会议延期。有业主投诉现届法团未有提供有用资讯,担心若终止合约,法团需承担法律后果。此外,有业主对现届法团的信心和能力产生质疑,包括忧虑法团户口内资金的保存和使用。法官强调,需预防相关款项被滥用。
合安有相关经验
法官认为,应交由独立第三者,更有效有系统地管理,并认同合安管理有相关认识和经验,以处理灾后重建。合安亦同意不收报酬,及会定期举行业主大会和设立与业主接洽机制,以及“龚如心慈善管理有限公司”捐出的金额增至1000万元。
政府引用建筑物管理条例要求解散原有法团
政府早前存入法庭的文件指,政府引用《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1条,要求法庭颁令解散宏福苑法团管理委员会,并委任合安管理有限公司为宏福苑的管理人。
政府要求法庭考虑三项议题,包括:2025年11月26日发生的宏福苑火灾引致史无前例情况,宏福苑法团管理委员会现时和将来,是否已未能有效执行大厦公契下的责任,以保障宏福苑所有业主的利益。
若法庭同意宏福苑法团管理委员会,已未能有效执行大厦公契的责任,应考虑是否解散宏福苑法团管理委员会,和为宏福苑委任管理人。
若法庭同意解散宏福苑法团管理委员会,和为宏福苑委任管理人,应考虑是否委任合安管理有限公司为宏福苑的管理人。
案件编号:LDBM 193/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