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改会倡新例打击网罪 林定国称相关器材是犯罪工具也是犯罪目标

撰文: 陶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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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改革委员会今日(9日)发表《依赖电脑网络的罪行及司法管辖权事宜》报告书,提出把“非法取览程式及数据”、“非法截取电脑数据”、“非法干扰电脑数据”、“非法干扰电脑系统”、及“提供或管有用作干犯电脑网络相关罪行的器材、程式或数据”5类依赖电脑网络的行为定为罪行。

律政司司长林定国指,法改会建议的新法例将涵盖相关罪行以及提供用作干犯电脑网络相关罪行的器材、程式或数据,或为提供该器材、程式或数据而管有它,当中有关器材既是犯罪工具,亦是犯罪目标。

《依赖电脑的罪行及司法管辖权事宜》报告书提出就5类依赖电脑网络行为定为罪行:图为2012年12月28日,德国汉堡举行年度混沌电脑俱乐部 (CCC) 电脑黑客大会。(Getty)

法改会今日发表《依赖电脑网络的罪行及司法管辖权事宜》报告书,建议引入一项全新针对电脑网络罪行的特定法例,以涵盖5类依赖电脑网络的罪行,即只能通过使用资讯及通讯科技器材进行的罪行。林定国指,当中有关器材既是犯罪工具,亦是犯罪目标。

5类依赖电脑网络的罪行为:非法取览程式或数据、非法截取电脑数据、非法干扰电脑数据、非法干扰电脑系统,以及提供用作干犯电脑网络相关罪行的器材、程式或数据(或为提供该器材、程式或数据而管有它)。

林定国指,由资深大律师陈政龙出任主席的小组委员会已研究香港的现行法律及多个其他司法管辖区,即澳大利亚、加拿大、英格兰及威尔斯、中国内地、新西兰、新加坡及美国的相应法例。

林定国称部份香港电脑相关罪行已不合时宜

林指,现时,不同的电脑相关罪行在香港的《刑事罪行条例》及《电讯条例》中订立,部份已不合时宜,而上述提及的司法管辖区均已制定针对电脑网络罪行的特定法例,或透过其成文法典的专门部分处理电脑网络罪行,借此就该5类依赖电脑网络的罪行及其相关司法管辖权事宜,订定条文。

律政司司长林定国1月9日指,法改会建议的新法例将涵盖相关罪行以及提供用作干犯电脑网络相关罪行的器材、程式或数据,有关器材既是犯罪工具,亦是犯罪目标。(资料图片/廖雁雄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