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涉贩运可卡因囚25年 未自辩遭控方评论不公 上诉得直需重审

撰文: 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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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年女子于9年前从外地入境时,被发现其行李箧内有4公斤可卡因,她辩称不知道行李箧内有毒品,经两度审讯后均被裁定贩毒罪成。中年女子不服,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指重审时,控方结案陈词时称:“(举证)责任在控方,但事实上被告没有作供.....但我没有机会盘问被告……”上诉人认为,控方因她行使缄默权不出庭自辩,便推论她被捕后的说法是谎言,认为说法对她不公。终院今(16日)下判辞,认为控方的说法,有暗示上诉人不作供是一种策略,即可维持被捕后不知情的辩解,同时又避免被盘问,从而削弱辩方案情,审理的法官总结时未作纠正,认为存在不公,裁定上诉得直,下令案件需重审。

两被裁罪成获减刑至25年监禁

上诉人黄瑞芳(57岁),涉于2017年4月贩运4,770克可卡因。案情指,她在机场被捕,警员在其行李箧内发现9个罐,内有该些毒品。她在第一次审讯时不认罪,被裁定罪成并遭判囚28年4个月。她其后上诉得直,重审时没有作供,再被裁定罪成,遭判囚27年10个月。她再向上诉庭提上诉,定罪上诉被驳,但获减刑至25年监禁。上诉人现向终院提出的理据,涉及控方在重审结案陈词时,就她没有出庭作供作出评论。

上诉人黄瑞芳在终审法院上诉得直。(资料图片)

上诉人在重审时行驶缄默权未出庭自辩

案件重审时,案中的争议为上诉人是否知道,她携带的行李箧内藏有毒品。上诉人在被捕后,辩称不知道罐内藏有毒品,以为只是果汁,她在重审时未有作供。控方质疑其辩论,并在结案陈词时向陪审团表示,上诉人有权保持缄默,举证责任在于控方。惟控方亦指,上诉人没有出庭作供,令控方没有机会盘问,无法测试她的说法是否可信等。

条例列明控方不可因被告无提供证据作评论

上诉方指,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54(1)(b)条,控方不可就被告没有提供证据一事,作出评论。但控方在重审时的说法,却违反该条文。

控方可叫陪审团考虑比重

终院法官在判辞强调,缄默权受《人权法》保障,亦体现无罪推定的原则。而控方评论被告行使缄默权,或会令陪审团错误认为被告选择不作供,是因担心其罪行被揭露。终院认为,若控方只是指出被告的说法并非在宣誓下作出,同时未经盘问,著陪审团考虑相关证据的比重,在此情况下控方不违反《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的条文。

重审时说法有违反条文之嫌

惟控方在重审时的说法,已不止是有关证据比重,而是违反《刑事诉讼程序条例》条文的规定。终院法官引述控方当时的陈词,包括:“(举证)责任在控方,但事实上被告没有作供.....你们(陪审团)记得被告行使其权利,没有作供...但我没有机会盘问被告,我不能问任何问题,我没有这样做因为她选择不作供,我无法测试她的可靠性。”

重点在说法可引起的后果

终院法官认为,控方是利用上诉人行使行使缄默权,以此削弱辩方的案情,同时加强控方的案情,并指其说法可以诠释为:“我很难证明她的说谎,因为她选择不作供。这是一种策略,这样她便可以维持被捕后的解释,同时不用被盘问。”终院法官强调,控方是否有意传讯该些讯息不重要,重点在于其说法可能引起的后果。

原审法官应拒让控方作这样的陈词

此外,终院法官认为原审法官应该拒让控方作出这样的陈词,但他未有这样做,也没有在引导陪审团时作出纠正,构成重大不公,因此裁定上诉得直,并考虑本案涉及贩运约4公斤的可卡因等,决定颁令重审。

若想作这类评论可在陈词前通知法官

终院亦就相关问题发出指示,第一为若控方打算就被告评论被告没有作供,无论该评论是否关于证据比重,都应在结案陈词前通知法官。而法官在听取陈词后,作出裁定;2)若控方在结案陈词时作出违反《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的评论,法官应即时或在日后引导时,著陪审团不要考虑

翻查资料,重审时主控官由外聘大律师许卓伦代表,重审的法官则为特委法官许绍鼎。

案件编号:FACC2/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