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轻型货车撞伤两途人 官裁司机危驾罪脱 不小心驾驶罪成候判
56岁男货车司机去年3月涉在东涌东荟城外驾驶轻型货车时,撞伤两名女途人。他否认1项危险驾驶引致他人身体受严重伤害罪受审,两名事主出庭作供时,分别需乘坐轮椅及别人搀扶。裁判官施祖尧今(28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裁决指,同情两名受重伤的事主,但指她们被撞后失去知觉,或影响对事发经过的印象。裁判官又指,被告并非完全忽略路面情况,只是踩油前没望右方和前方,其驾驶态度并非远逊谨慎小心的驾驶者水平,遂裁定他危驾引致他人身体受严重伤害罪不成立,改判不小心驾驶罪成,押后至2月13日判刑,期间被告准继续保释。
被告张智诚(货车司机,56岁),被控于2025年3月14日,在香港新界东涌达东路近灯柱DC1-672(东荟城停车场车辆出口外)在道路上危险驾驶一辆轻型货车,引致杨斯斯和郑安妮身体受严重伤害。
裁判官指 两名事主被撞后失去知觉 对事发经过的印象很大机会受到影响
施官裁决指,事发路段是3条行车线,没有行人过路处。在审讯时,两名女事主分别乘坐轮椅及在别人搀扶下出庭作供。施官称,他同情两名受重伤的事主,但认为她们被撞后失去知觉,对事发经过的印象很大机会因此受到影响,导致证供与现实有偏差。施官引述,两人分别称马路中间和左方没车,惟闭路电视显示被告的车辆在二人左方的路口停留了一段时间。故此,官虽接纳二人诚实可靠,但他们的证供不符合客观事实。
至于被告,施官直指其庭上证供与录影会面有关键矛盾,被告供称驶入路口前有观察右方,见到没人经过才驶前,较其录影会面的说法加插了更多观察。另外,他庭上称碰撞前1、2秒才见到两事主在车头,反问“咁唔系跑系咩?”,但他其后又肯定称见到事主跑出马路。施官裁定被告口供不一,非诚实证人,拒纳其证供。相反,被告在会面承认踩油前一刻只观察左方没车,但没望右方和前方。
两名伤者送院治理
裁判官指事发路段没有行人过路处 任何谨慎小心驾驶者不会预期有行人步入行车路
施官认为,事发路段没有行人过路处,任何谨慎小心驾驶者不会预期有行人步入行车路,加上被告并非完全忽略路面情况,只是踩油前没再次望右方和前方是否有行人,其驾驶态度非远逊于谨慎小心的驾驶者水平,遂裁定他危险驾驶引致他人身体受严重伤害罪不成立,改判不小心驾驶罪成。
被告没有刑事及交通定罪纪录,辩方求情指涉事路段虽无行人过路处,但被告有责任留意右方才前行,他承诺不会重犯,望法庭考虑到不小心驾驶时间不长,从轻发落。
施官先为被告索取社会服务令,押后至2月13日判刑。
案件编号:STCC3535/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