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工拖飞机期间跌出拖车被飞机辗毙 死者公司传票罪成罚44万元

撰文: 陈晓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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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辆拖车在机场拖行飞机时,车上的35岁约旦籍技工疑因没扣安全带,在拖车上堕下,同事事后发现他遭飞机辗毙。技工的公司否认“没有设置工作系统”等3项传票罪,案件今(28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裁决。裁判官朱文瀚批评,被告公司前总经理误解安全指引,辩方专家亦忽视安全风险,叹“属实遗憾”,裁定被告公司没制订安全沟通指引,3项罪名全数成立,罚款44万元。

被告公司为中国飞机服务有限公司,被控3项传票罪:没有设置及保持安全的工业装置及工作系统、没有提供所需的资料、指导、训练及监督以确保在工业经营中雇用的人工作安全,和没有发展、实施和维持一个安全管理制度,事发于在2024年2月6日。

大批救援人员及机场职员到达现场。(读者提供图片)

官指被告公司的前总经理   作为民航处前主任  竟误解飞机维修手册

综合证供,约旦籍死者Mohammad Hamad Ali Al Araidah,生前在被告公司担任持牌技工,案发当晚凌晨他与3名同事负责拖行大湾区航空型号为波音737-800的飞机,死者坐在拖车后座,担任“Headset man(联络员)”的角色,其同事最后回程时在滑行道上发现他倒毙。

朱官今裁决指,波音飞机维修手册订明所有拖运程序都必须保持沟通,但被告公司的前总经理詹永年竟然称拖车司机不须与他人沟通。朱官直斥詹的证供“一啲都唔客观”,他作为民航处前主任,竟误解手册,“实属遗憾”,被告公司毫无疑问没遵守相关沟通指引。

朱官亦认为辩方专家不中肯,没考虑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坐在后座的联络员便会首当其冲暴露在危险中,因后座没配备眼罩和安全帽。但专家竟称后座有安全带便足够,朱官同指“实属遗憾”。

被告公司大律师指  本案是全港首例

朱官续指,被告公司在事发后即安排联络员坐拖车前排,可见公司明显知道后座有跌落的风险。若在事发时被告公司有订立安全指引,例如以对讲机沟通,便能应对像本案的突发事件,令前座司机得知后座发生何事,而正如控方专家指,后座联络员的工作本来可安排在前座进行。考虑以上因素后,朱官裁定被告公司3罪成立。

控方指,被告有6项定罪纪录,其中两项与本案首两罪相同。代表被告的大律师杜浩成指,本案是全港首例,该工作系统一直行之有效。杜亦望法庭考虑,在事发后民航处及机管局都未对被告作警告,并容许这种工作模式继续在机场运行。被告公司并非不处理有危险的事,“唔系对死者不公,只不过唔知(事发)发生咩事”。此外,杜指被告公司及保险公司已向死者家人赔偿数百万元。

朱官最终就首两罪各罚20万元,余下一罪则罚4万元,共判罚44万元,限3周内交款。

案件编号:WKS17493-5/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