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订车牌为“YUT G0R”被拒 车主指运输署高度联想不公 提覆核

撰文: 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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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称因其名字有“壹”字,想把车牌自订为“YUT G0R”,惟他的申请却遭运输署署长拒绝,指这名影射某政府部门的首长。车主不满署方的解释,指署长容许另一车主以“1G0R”为车牌,却拒绝他的申请,认为署长依赖“通俗称谓”的理解,未有采客观核实的准则,且具高度间接的联想,认为决定并不合理,昨(4日)入禀高等法院申请司法覆核,要求法庭撤销署长的决定。

申请人梁皓壹(Leung Hoya Ho Yut),答辩人为运输署署长和香港政府官员。

申请人梁皓壹不满申请自订车牌为“YUT G0R”被拒,入禀高等法院申请司法覆核。(黄浩谦摄)

署方指可解读成影射某部门首长

梁未有律师代表,自行撰写申请书。他指运输署署长去年11月7日,根据《道路交通(车辆登记及领牌)规例》第12F(2)条,拒绝他申请的自订车牌为“YUT G0R”。梁指署长的理由是“YUT G0R”可解读成影射某政府部门首长的俗称,继而推论展示该号码的车辆,会被合理地视为属于或代表公共机构或政府部门。

认为署长决定含高度间接的联想

但梁认为署长错误理解审批准则,把:“读音或俗称上可能令人联想到某特定人士…..”,等同法例所指:“相当可能令合理的人相信该车辆属于或代表公共机构或政府部门。”梁认为署长的结论缺乏必要的客观连结及评估基础,其审批准则扩张至推测性、主观性和高度间接的联想,非法律上的正确、必要或合理应用方式,认为署长的决定属不合法或法律上错误。

梁指政府车辆一般有官方车牌

梁又认为,自订车辆登记号码在一般社会语境下,可具有多义性,如粤语译音“哥”,非必然指向单一含意。社会上对“政府部门或公共机构”座驾辨识通常依赖官方车牌、标志等客观特征。惟署长未有充分披露,如何考虑相关的因素。

署方决定欠一致和客观

梁续指自订车辆登记号码的审批责任在署方,惟署长的回复显示他依赖个别部门对“粤语读音”及“通俗称谓”的理解,未有交代任何一致、客观和可核实的框架或比较基准,认为署方行使酌情权时不当地僵化,变相以他人意见取代其判断。再者,署长一方面容许另一车主自订车牌为“1 G0R”,认为这车牌更易令人联想到特定称谓,但却拒批他申请,认为署方做法欠一致和客观,决定不合理,因而要求法庭撤销署长的决定,并要重新考虑。

条例列明车牌不能令人以为属政府或公共机构

根据《道路交通(车辆登记及领牌)规例》第12F条,署方在多项情况下,须拒绝自订车辆登记号码的申请,包括该号码相当可能,令人相信该号码的汽车属于“香港驻军或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设立的任何机构、政府、任何公共机构、任何国家或任何国家的政府、政府以任何身分参加的国际组织”。

案件编号:HCAL319/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