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人分两次售旧居被拒退印花税 官指明显非炒家 裁可获退85.5万

撰文: 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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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自住物业的妇人,在外孙长大后,想卖掉旧居给她一名朋友,并以760万元购买一个较大的单位,并支付了114万元的从价印花税。惟她的朋友未有足够资金一次过付款,外婆出售旧居时,让友人分两次购买业权。妇人认为她仍属“先买后卖”方式换楼,应可享较低税率,并可退还85.5万元税款。惟署方指她分开出售业权不符规定,拒绝其申请。妇人就此申请司法覆核,高等法院法官高浩文今(11日)下判辞,指妇人明显不是炒家,她因朋友不够钱才把业权分两次出售,认为妇人出售业权的方式,未有影响交易的本质,裁定她胜诉,可获退税85.5万元。

申请人何慧妍,答辩人为印花税署署长。

申请人何慧妍向高等法院申请司法覆核胜诉,获退印花税85.5万。(黄浩谦摄)

买新单位支付从价印花税114万

判辞透露,何和女儿及孙儿原本居于她持有的旧单位。孙儿长大后,何决定购买一个较大的单位,并于2022年12月12日,签订临时买卖订议,以760万元购入葵涌一个单位,她其后支付114万元的从价印花税。

朋友两半年内分两次买旧居业权

被告一名李姓朋友买入何的旧单位,但李未能一次过付款,故他先在2022年12月16日购买一半业权,何完成葵涌单位的买卖后,李于2023年6月买入余下一半业权

署方指分两次协议不符规定

何认为她属“先买后卖”方式换楼,要求退回从价印花税85.5万元。但署方指,根据《印花税条例》,原有物业需透过一份协议处理,认为何透过两份协议交售旧单位,不能获得退税。

何质疑署方错误诠译法例和立法原意,错误认为申请人均需透过一份协议出售旧单位,才可获得退税。

官指两次购入不影响交易本身

法官在判辞指,立法原意是让本港居民购买1个新物业,取代另1个旧物业时,不用支付较高的从价印花税。然而何的情况属“楼换楼”,亦在法定时限内完成旧单位的交易,何明显不是炒家,而是一名外婆,一直为家人提供居所,她因朋友不够资金,才让对方分两次购入,但这不影响交易的本质,因而裁定何胜诉,认为她可获得退还85.5万元税款,署方并需支付何的讼费。

案件编号:HCAL 1465/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