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观塘过路被撞毙 司机贪方便取巧转弯肇祸 官称几可肯定判监
怀孕4个月的31岁孕妇在观塘过马路时,遭一辆货车转弯撞到。孕妇头部重创不治,酿一尸两命。货车男司机被控危驾引致他人死亡,案件今(3日)在区域法院裁决。法官林伟权指,被告贪方便取巧地转弯,免却“偷位”,亦没打灯提示路人,认为他非一时不留神,裁定他危驾罪成,林官称几乎可以讲肯定会判监,押后至3月31日求情及判刑,被告续准保释。
被告无交通纪录但有12案底
被告梁志华(59岁,货车司机),被控1项危险驾驶引致他人死亡罪。控罪指,他于2024年1月9日,在观塘海滨道与骏业街交界,在道路上危险驾驶一辆中型货车,引致陈健晴(31岁)死亡。被告否认危驾致他人死亡罪,但承认不小心驾驶罪,不获控方接纳。
庭上透露,被告没有交通纪录,但有12项案底。辩方求情指,被告有肾石,他在本案后要看精神科医生。
官称非因一时不留神肇祸
裁决指在转弯前亦没有打灯提醒行人,并非因一时不留神及专注力不足而酿成事故,终裁定他罪成
被告贪方便取巧转弯
林官指,被告在录影会面中表示,他当时在快线驾驶货车,之后“偷位”转入骏业街。惟闭路电视显示,被告由左一线很快地右转入骏业街,与被告说法有出入。林官指,被告作为职业司机,熟悉案发地环境,必然知道应该及早转弯和向左“偷位”,但被告为了“贪方便”,继续在左一线行驶,驶至骏业街路口才取巧地转弯,免却“偷位”;即使被告没超速,其车速仍属过快,而他在转弯时更加速。
孕妇察觉被告的货车时已走避不及
林官续指,孕妇虽然在过路处的范围外过马路,但她并非鲁莽地过路,她有观察路面情况,判断没车右转才继续过路,惟当她察觉到被告的车时即时回头已走避不及。如果被告转弯时有打灯,便能提醒行人。
被告有6秒时间作出反应
林官认为,由孕妇踏出马路至她被撞倒,有6秒时间让被告作出反应,即使辩方说被告被盲点阻挡视线,只要被告倾侧头部便能看到孕妇,并非因一时不留神及专注力不足而酿成事故,裁定被告危险驾驶罪成。
陈于行人过路处过马路
案情指,事发于2024年1月9日下午3时许,被告驾驶中型货车经基业街右转入海滨道,再沿左一线行驶 ,怀有身孕的事主陈健晴,路过行人过路处准备过马路,惟被告没有打灯下右转,切入海滨道左二线。此时陈已到达马路中间,陈被撞到后倒在地上。
陈被撞至头骨骨折事发后两天后亡
救护员其后到达现场,陈躺在马路中心不清醒亦没有反应,但仍有呼吸及脉搏,口鼻大量出血,右眼附近有瘀伤 。陈送院后情况转差,1月11日早上不治。医疗报告指她怀孕16至18周,死因为头部多处受伤,包括头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及脑水肿。
被告被捕后在警诫下称,看不到陈从哪里走出马路,但感觉是从左边,因为右边的行人路并没有人。
陈踏进过路处前有停下观察
控方指,陈由踏出马路至被撞,期间约6秒。陈不是突然冲出马路,她踏出行人过路处前,更停下观察。若被告有留意行人过路处,必然会见到陈。被告明知将要右转,但驶至接近过路处时才由左一线切入至左二线,且没有打灯,兼没有减速,反而加速。
指途人细粒突然飙过嚟
被告在会面纪录称,他在海滨道准备右转时,有向左右两边及前望,都不见有人。惟他右转时跟车大叫,他才见到有个“影”在车前,便撞到事主,并见她“飞咗出去”。他下车后见到途人躺在地上。被告又称:“到依家都唔知佢右边定左边飙出嚟。”又形容途人“细粒”,“突然飙过嚟”,又指途人“急急脚”,但强调他并无超速。
案件编号:DCCC 1543/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