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拘2物业卖家 涉3万元贿中原地产代理 图换取免付15.5万佣金
撰文: 倪清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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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今日(12日)公布,昨日(11日)落案起诉两名物业卖家,控告他们在放售一个住宅单位时涉嫌以3万元,行贿一名中原地产代理,要求对方豁免他们向中原支付代理佣金15.5万元,即为节省12.5万元。
廉政公署。(资料图片)
2被告签放盘纸 订明支付物业成交金额1%作为代理佣金
两名被捕人士分别为48岁梁纪茗及34岁谢慧羚,同被控一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2)(a)条。二人获准保释,以待明日(13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答辩。
案情指梁纪茗于案发时委托了中原地产代理放售大屿山一个住宅单位。他与中原地产签订的地产代理协议(俗称“放盘纸”)订明,同意在成功交易后向中原地产支付物业成交金额的1%作为代理佣金。
中原地产其中一间分店。(资料图片/张嘉敏摄)
2被告在签署临约前一天向代理提供贿款3万元被拒
中原地产一名地产代理其后为单位成功物色潜在买家,并通知两名被告对方拟以1,550万元购入其单位。根据上述已签订的放盘纸,成功交易后梁纪茗须向中原地产支付代理佣金155,000元。该名地产代理其后安排买卖双方于2023年12月24日签署临时买卖合约。
控罪指被告梁纪茗及谢慧羚涉嫌于2023年12月23日,即买卖双方原订签署临约前一天,向该名地产代理提供贿款3万元,以豁免中原地产向他们收取买卖交易代理佣金。该地产代理拒绝受贿,并即日向中原地产汇报事件。中原地产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廉署表示,根据《防止贿赂条例》第9条,任何人士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向代理人(包括私人机构雇员)提供利益(包括金钱、礼物、贷款、佣金、职位、契约、服务或优待等)借以影响该代理人执行职务,即属行贿。任何人士如怀疑贪污,应立即向廉署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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