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国安法|港府修订细则 不遵从提供密码要求属犯罪 即日生效

撰文: 文维广
出版:更新:

行政长官会同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行使《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条所赋予的权力,制定《202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修订)实施细则》),港府指《修订细则》已于今日刊宪(23日)公布,并于同日生效。

在“关于电子设备的补充条文”一项,《修订细则》列明可就某电子设备作出的行动,包括接连该设备、将该设备所储存或可藉该设备接达的材料解密及以其他方式将证据材料转移。《修订细则》列出,警务人员可要求任何指明人士向该警务人员提供所需的密码或其他解密方法,而“不遵从提供密码等要求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万元及监禁1年,作出虚假陈述也属犯罪。

行政长官会同香港特区国安委行使《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条所赋予的权力,制定《202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港府指《修订细则》已于今日(23日)刊宪公布,并于同日生效。(资料图片/欧嘉乐摄)

《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条订明香港警务处国家安全处等执法机构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可采取香港特区现行法律准予执法部门在调查严重犯罪案件时采取的各种措施,亦授权行政长官会同香港特区国安委为有关措施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实施细则》2020年7月7日生效,今次《修订细则》是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条制订。

《修订细则》涉及加入有关电子设备的补充条文,容许获发裁判官手令的警员检查检验、搜查、检取和转移电子设备内、合理地相信属指明证据的任何东西,并可将证据材料转为纸上书形式。

《修订细则》列出,警务人员可要求任何指明人士向该警务人员提供所需的密码或其他解密方法,而“不遵从提供密码等要求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万元及监禁1年,作出虚假陈述也属犯罪。

警务人员可要求任何指明人士向该警务人员提供所需的密码或其他解密方法,而“不遵从提供密码等要求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万元及监禁1年,作出虚假陈述也属犯罪。

《实施细则》原赋权律政司长、保安局长或警务人员,可行使冻结、限制、没收及充公与干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有关的财产,《修订细则》则加入赋权“海关人员”,亦容许他们在指明地方执行职能时,可检取合理地怀疑属具煽动意图的物品,亦可裁判官申请充公。

《修订细则》亦加入对“境外势力”的涵义,包括指外国政府、境外当局、境外政治性组织等,并提高组织没有遵从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资料的罚则,由可处罚10万元及监禁6个月至可监禁1年;提供虚假或误导成分资料罚则增至罚款50万元及监禁3年。附表5中亦加入按该附表寻求批准,除非法院另有命令,相关资料不得在法律程序中予以披露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