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屿山一村长因泊车争执涉打姨甥女夫妇 村长父子及一男袭击罪成
大屿山水口村村长陈玉基涉因泊车问题,与其儿子等人联手袭击姨甥女及其丈夫,令他们受伤,同被控2项袭击致造成身体伤害罪。村长等3人否认控罪受审,案件今(31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朱文瀚裁决时,接纳两名事主的证供,裁定3名被告罪成。案件将押后于4月14日判刑,以待为各被告索取背景报告,期间全部还押候判。
3名被告:陈玉基(57岁,水口村村长)、陈永丰(57岁,装修工人)及陈柏诚(30岁装修工人)同被控两项袭击致造成身体伤害罪。控罪指,他们于2021年9⽉19⽇,在大屿山屿南道⽔⼝村43号屋外,分别袭击潘姓女子及蔡姓男子,因而对他们造成身体伤害。
女事主要求陈玉基驶走车辆被指不礼貌挨打
潘姓女事主早前供称,案发当日她与丈夫到舅父家烧烤,约凌晨1时欲离开时,发现车辆被其他车围住,她问村长陈玉基可否驶走车辆,陈玉基指她无礼貌,两人发生口角,她指村长曾推她及打了她右观骨一下。她姓蔡的丈夫见状上前,另两名被告即上前包围,潘称在混乱中头部被打了几下,转头曾见次被告陈永丰,陈栢诚则打到她的右手臂。她最后报警。
辩方证人指陈柏诚不在场 官未受理
辩方曾传召一名李小姐作供,她称村长儿子陈柏诚当日在李小姐家庆中秋,故陈柏诚不在现场。但李在盘问时,被律师质疑她并不关心村长陈玉基的情况,而是庆幸陈柏诚不在场。
朱官今裁决称,觉得李称对当日事情特别深刻,但录取口供时无提及有关对话,认为她在盘问下才意识到供词不合理,拒纳其证供。
认为潘能认出被告
朱官又认为,案发现场灯光充足,潘与陈柏诚相识已久,潘应能清楚辩认施袭者的容貌,故确信当时陈柏诚在场。案发于电光火石间,朱官认为潘及其夫的证供上并无重大差异,要项上亦互相吻合,故接纳他们的证供,裁定三名被告罪成。
被告求情指案件有延误
首被告陈玉基及其子陈柏诚的律师求情称,陈玉基并无案底,他是案发水口村村长,育有一儿一女,是家中的经济支柱。作为村长的职务繁重,曾参与推动复耕的工作,劳心劳力;陈柏诚则任职装修,与家人关系融洽。律师续指本案发生在2021年,至今才审结,认为检控有延误之嫌,两名被告多年受困扰,望法庭考虑判处社会服务令或缓刑。
第二被告陈永丰求情称他案发时任私人司机,现经营水电公司,望法庭考虑他所涉暴力程度不大,案件有延误等予以轻判。
案件编号:WKCC3097/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