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案|政府入禀申请充公罪行相关财产 称为防范危害国安行为

撰文: 赖卓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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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违反三项《香港国安法》罪成,2月9 日被法院判囚20年。香港政府今日(2日)公布,根据《香港国安法》及《国安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向原讼法庭提交申请充公黎智英的罪行相关财产,“以达致防范和制止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和活动的重要目的。”

特区政府今日(2日)根据《香港国安法》及《国安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向原讼法庭提交申请充公黎智英的罪行相关财产。(资料图片)

政府指,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早前裁定黎智英3项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罪名成立。根据《香港国安法》第32条,“因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而获得的资助、收益、报酬等违法所得以及用于或意图用于犯罪的资金和工具,应当予以追缴、没收。”

政府发言人表示,向法庭提出充公令申请是有效打击严重罪行、保护公众利益的做法之一,充公罪行相关财产的法律及机制亦常见于世界各地。就维护国家安全所需而作出的充公令,可以防止干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人、其同谋或其代理人运用其罪行相关财产,继续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以切断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资金链,并削弱其干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能力。

发言人指,会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有效防范、制止、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