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男警迫子自渎案 终院裁图达至性满足 不属必须证明的控罪元素

撰文: 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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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男警要未成年儿子同看色情影片并逼他一同自渎,被裁定向儿童作出猥亵行为等罪成。上诉庭驳回男警上诉时,曾言认为意图达至性满足属控罪元素。律政司不同意观点,要求终审法院作诠释。终审法院法官今(14日)就这观点下判辞,认为条文并无列明性满足是控罪原素,又指立法原意是要保障儿童,若有被告出于别的原因,如出于愤怒或恶意而作出控罪行为,涉案儿童仍须受保护,故认为意图获得性满足,并非控方在这控罪上必须举证的控罪元素,裁定律政司胜诉。

律政司就非礼罪控罪原素的诠释,要求终审法院作裁定。(资料图片)

律政司认为性满足非控罪元素

是次上诉的争议为,《刑事罪行条例》第146条的“向16岁以下的儿童作出猥亵行为”罪中,被告意图获得性满足是否控罪元素。律政司认为,被告为了性满足而犯案,并非控罪元素。

条文无列明控罪原素包括获得性满足

终审法院法官霍兆刚在判辞指,第146条涉及两类罪行,包括做出该猥亵行为,和煽惑他人做出该行为。法官续指,条文没有提及被告意图获得性满足为控罪元素。

若被告出于恶意或愤怒 儿童仍需受保护

法官又指,该条文的立法原意,是要保障16岁以下的儿童免受到严重猥亵的侵害。若控方需证明被告是为了性满足而犯案,将会违反立法目的。若被告是出于恶意、愤怒,或为了羞辱儿童或其家长,而向儿童做出严重猥亵行为,对儿童的保护仍是必须。

法官因此裁定律政司上诉得直,并指被告意图获得性满足不是该罪的必要元素。

案情指答辩人要儿子一同自渎

答辩人FSL,涉在家要儿子陪他一同看色情片,他在儿子面前自渎之余,亦要儿子与他一起自渎。FSL在高等法院经审讯后被裁定2项向16岁以下的儿童作出猥亵行为罪,以及2项煽惑16岁以下的儿童作出严重猥亵作为罪成立,被判囚4年。

上诉庭认为获得性满足非控罪元素

原审法官在引导陪审团时曾指出,FSL的行为是否为了获得性满足,并非控罪元素。上诉庭却认为获得性满足是控罪元素,但他们认为FSL犯案时是为了获得性满足,故驳回FSL的上诉。

律政司就上诉庭说法要求终院作诠释

律政司认为上诉庭就“获得性满足是控罪元素”的说法具争议,故虽然FSL上诉被驳回,仍有就上诉庭的说法要求终审法院作诠释。终审法院在本次聆讯的决定,不会对FSL的定罪裁决有任何影响。

案件编号:FACC5/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