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单车被移开收告票 司机观塘怒烧31车 官信失控犯案囚40月
夜更的士司机认在观塘电单车泊车位点火,导致31部电单车及1部私家车损毁,造成损失达92万元。司机早前承认纵火罪,求情称他原本把电单车泊在合法车位,却遭人移开,他因而收到告票,更指相关情况已发生逾10次。他当日又收告票,盛怒下才纵火。案件今(15日)在荃湾裁判法院(暂代区域法院)判刑,法官林嘉欣指,即使被告说法属实,也非放火的理由,但他放火前连自己的车都没有移走,可见他未经深思熟虑,接纳他一时失控,判他入狱40个月。
被告邓柏麟,48岁,夜更的士司机,他承认纵火罪,指他于2024年12月29日,在观塘有康街79号附近电单车停车位,用火摧毁他人的财产,即31部电单车、一部私家车及容凤书纪念中心的外墙。
逾10次因电单车被移开而收告票
辩方早前指,被告会把其他电单车泊在涉案的合法泊车位。他案发日将近下班时,发现他的电单车被移走,原本的位置则被另一辆电单车占用,被告的电单车因此收到非法泊车的告票。此情况已非首次,并就相关情况收到逾10张告票。
官称放火并非宣泄怒气的合适方法
法官判刑时指,若被告的投诉属实,理解他的怨愤,希望控方和法庭可就被告收到的告票,提供合法和可行的解决方法。但强调即使被告的车被人移动并招致罚款,也非放火的合法理由,而且放火也不是宣泄怒气的合适方法。
点火前亦没移开自己的车
法官续指,被告无案底,没有精神问题,也无证据显示他是纵火狂,认为他因一时失控,愤怒下犯案,属个别事件。他在点火前,更没有移开自己的电单车,可见他当时未有深思熟虑。考虑到案中无人受伤,亦预期受损车辆会获保险赔偿,最终判被告监禁40个月。
火势波及31部电单车及1部Tesla
案发于清晨4时许,消防接报指观塘有康街的电单车泊车位起火,火势波及31部电单车、一部Tesla私家车及容凤书纪念中心的外墙,损毁财产的价值约92万元。附近的行车纪录仪拍摄到,被告驾驶的士前往案发地点下车,其后折返并把的士驶离现场,泊车位随即起火。经警方调查后发现,被告用打火机点燃覆盖电单车的布而导致起火。
案件编号:DCCC525/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