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梭巴营运助理向司机索贿$3.2万 以获聘驾政府员工线 囚8个月

撰文: 赖卓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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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诉一名穿梭巴士公司时任营运助理,控告他向一名司机多次收受贿款共逾3.2万元以安排对方获该公司雇用,涉案营运助理今日(18日)在屯门裁判法院被判入狱八个月。

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诉一名穿梭巴士公司时任营运助理,控告他向一名司机多次收受贿款共逾32,000元,以安排对方获该公司雇用。(资料图片)

案发时,45岁被告周敬龙为大利巴士集团有限公司(大利巴士)附属公司营运助理,负责为大利巴士及其附属公司招聘司机,以及管理该等公司营运的接载服务,包括一条接载政府员工的穿梭巴士路线。

连续五个月每月要求该名司机支付贿款约3,400元至7,500元

案情透露,被告2024年9月至2025年1月期间,连续五个月从一名司机收取贿款共逾3.2万元,以雇用对方驾驶上述穿梭巴士路线。廉署接获贪污投诉遂展开调查,发现被告每月要求该名司机支付贿款约3,400元至7,500元,如该司机拒绝支付,便不会获聘驾驶上述穿梭巴士路线。

被告今日在屯门裁判法院被判入狱八个月,而法庭早前已颁令被告须向其前雇主,即大利巴士的附属公司归还约32,000元,金额相等于涉案贿款。

裁判官覃有方判刑时称,订立《防止贿赂条例》是要保障社会公平,而被告过往亦曾干犯过相同的贪污罪行,故必须判处被告即时监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