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龙小队案 律政司申请充公67.4万众筹得益 指款资助恐怖活动

撰文: 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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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激进示威者组成的“屠龙小队”及另一激进派组织,涉计划于2019年12月8日,在闹市放炸弹及向警员开枪,惟警方及时行动而未有发生。控方今(18日)申请充公案中3名被告所涉的67.4万众筹所得,案件今(18日)在高等法院处理。律政司代表指出,相信这笔款项用作资助恐怖活动,虽然其中一名涉及的被告经审讯后脱罪,但对事次申请并无影响。法官张慧玲即批出命令,并称日后会下判辞解释理据。

原告律政司司长,被告为黄振强、吴智鸿和刘佩凝。黄是屠龙小队的队长,吴智则另一无名小队的领袖,两人均认罪,并分别入狱13年半及23年10个月。刘则涉嫌曾协助众筹,经审讯后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是次申请充公三人在案中涉及的67.4万元众筹款项。三人今未有出席聆讯,律政司透露,黄和吴不反对申请,刘则未有回应。

律政司在高等法院申请充公屠龙小队案的众筹所得。(黄浩谦摄)
女被告刘佩凝经审讯后被裁定罪名不成立,但控方指这裁决对是次申请并无影响。(黄浩谦摄)

指众筹款项会用于资助恐怖活动

律政司陈词指,黄和吴是案中领导,策划涉案“12.8计划”。若警方未有拘捕他们,将会带来灾难性后果。刘在案中负责众筹,曾在讯息中承认其角色。案中曾有逾100万元存入刘的户口,该些转帐大部份是小金额及来自不同人士,明显属众筹,款项会用于协助和资助恐怖活动。律政司强调,刘虽然脱罪,但不会影响是次申请。法官听取陈词后即批准申请。

黄曾出庭指其他队友获减刑至入狱13年半

黄振强为“屠龙小队”队长,承认“串谋犯对订明标的之爆炸”及“串谋提供或筹集财产以作出恐怖主义行为”两罪,早前在审讯中任污点证人指证其队友,最终被判囚13年半。而吴智鸿是案中另一无名激进小队的队长,承认“串谋犯对订明标的之爆炸”及“意图危害生命而管有枪械及弹药”两罪,被判囚23年10个月。

此外,刘佩凝经审讯后,被裁定 “串谋提供或筹集财产以作出恐怖主义行为” 罪不成立。

案件编号:HCMP 2021/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