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士迷冲出马路|会否修例管巴胶?陈美宝:法例涵盖路上危害行为

撰文: 文维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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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士迷“冲出马路意外”时有发生,长沙湾上月17日就有少年追影巴士时未有察看路况,遭驶过私家车从后撞倒,引起热烈讨论。

立法会议员植洁铃今日(10日)在立法会书面质询提到,近年接连发生巴士迷之间、乘客与巴士迷以及巴士迷与车长争执的事件,对巴士行车安全及车厢秩序造成负面影响,但《公共巴士服务规例》未涵盖如在马路上拍摄并阻碍或干扰巴士操作的人士,故此问当局会否审视法例,增加对阻碍或干扰巴士行为的规管。

运输及物流局局长陈美宝回复指,现行法例涵盖行人于道路上作出危害其本人或他人安全的不当行为,而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48条规定,任何使用道路的行人如疏忽地危害其本人或他人的安全,即属犯罪,可处罚款2000元。

少年被撞飞、相机连镜头也飞至慢线。(车CAM片截图)

植洁铃关注近年接连发生巴士迷之间、乘客与巴士迷以及巴士迷与车长争执的事件,对巴士行车安全及车厢秩序造成负面影响,但《公共巴士服务规例》未涵盖如在马路上拍摄并阻碍或干扰巴士操作的人士,故此问当局会否审视法例,增加对阻碍或干扰巴士行为的规管。

运输及物流局局长陈美宝。(资料图片/彭绍殷摄)

陈美宝指,现时,《公共巴士服务规例》就妨碍巴士或车长的行为订立规限,确保专营巴士的行车安全及服务顺畅。规例第13A条订明,乘客或拟成为乘客的人士不得故意阻碍或妨碍巴士车长、故意分散车长的注意力、或不适当干扰巴士车身及操作。

当中,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违反相关条文,即属犯法,可处罚款三千元及监禁六个月。规例第13条亦授权巴士车长在有合理因由相信的情况下,将已违反相关规例的任何人士移离巴士,并要求该人士提供姓名及地址,出示身分证明、或在有需要时扣留该人直至交予警务人员为止。

对于马路上拍摄并阻碍或干扰巴士操作的人士,陈美宝指,现行法例亦涵盖行人于道路上作出危害其本人或他人安全的不当行为。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48条规定,任何使用道路的行人,如疏忽地危害其本人或他人的安全,即属犯罪,可处罚款二千元。

陈美宝指,运输署十分关注专营巴士车长在执勤时受到干扰的情况,一直与营办商保持紧密联系,并已向他们提供培训教材影片,供车长参考。内容主要涵盖车长如何应对可能于巴士上发生的不同情况,包括处理突发事故或面对乘客作出可能危及行车安全举动的技巧、车长自身的情绪和心理质素等。

同时,各营办商亦已采取多项措施协助其车长及前线员工,提升他们应对不同情况的技巧和能力。例如在培训课程中加强顾客服务及沟通技巧,以及处理乘客投诉的方法。

另外,营办商亦已加强向公众宣传乘客守则等教育工作,包括在巴士车厢内张贴告示,提醒乘客不得故意妨碍车长。巴士总站及车厢内已安装闭路电视系统,以监察服务运作及车厢情况。在有需要时,营办商会向执法部门提供相关闭路电视系统的录像资料,以协助执法部门调查事件。

陈美宝指,运输署会继续与营办商及相关政府部门保持密切沟通,采取适当措施保障专营巴士的营运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