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以350元行贿劳工处职员求助追薪 女侍应罪成判囚3.5个月
廉政公署早前起诉一名侍应,控告她向两名劳工处职员提供总值350元的超级市场礼券及现金,行贿对方协助她向其前雇主申索工资及遣散费,遭劳工处职员拒绝。被告今日(7月15日)在东区裁判法院被判入狱三个半月。
廉政公署早前起诉一名侍应,控告她向两名劳工处职员提供总值350元的超级市场礼券及现金,行贿对方协助她向其前雇主申索工资及遣散费,遭劳工处职员拒绝。(资料图片 / 苏炜然摄)
被告申索工资及遣散费已过法定时限 职员助申请延长
52岁丁淑芬早前经审讯后被裁定两项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罪名成立,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4(1)(a)条。裁判官郑润聪判处她入狱三个半月。
被告于2012年2月至2019年6月期间受雇于一间饮食集团。至2024年8月中,被告到劳工处递交一份申索表,向该饮食集团申索工资及遣散费。
根据《雇佣条例》,申索遣散费的法定时限为三个月。由于被告的申索已超过了法定时限,一名劳工处助理文书主任遂协助被告申请延长法定时限,以便她作出申索,并协助她与其前雇主安排调停会议。
分别提供$50超市现金券及$300现金予助理劳工事务主任
案情透露,被告于2024年8月30日,在与该名劳工处助理文书主任会面期间,向其提供一张价值50元的超级市场现金券,以协助她继续向其前雇主申索。该名助理文书主任即时拒绝接受被告提供的现金券,并向上司汇报事件。
被告其后接获一名劳工处助理劳工事务主任通知,其前雇主指她自愿离职,不会派代表出席调停会议。该名助理劳工事务主任遂建议被告向劳资审裁处提出申索。
被告又于2024年12月16日,以挂号邮寄方式向该名助理劳工事务主任提供现金300元,以协助她继续向其前雇主进行申索。该名助理劳工事务主任立即向上司汇报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