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法官陈嘉信再涉抄袭 电子大王顾明均案上诉得直 须作重审

撰文: 陈晓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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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法官陈嘉信2023年被揭司法抄袭,并曾遭训诫,惟他2024年就“电子大王”南太电子创办人顾明均告前妹夫归还价值4000万元股份案中,疑再在涉抄袭情况下裁定顾明均败诉。顾以同样理由提出上诉(CACV 427/2024),上诉庭经审议后发现,陈官在顾案的判辞,有95%涉司法抄袭辩方的陈词,因而接纳顾的理据,裁定顾上诉得直,并批评陈官的抄袭行为,认为他未有独立思考双方证据,下令把案件交由另一法官重审。

原告为顾明芳、梁永欣、梁永锆及顾明均,被告为朱嘉桢。被告朱嘉桢是顾明芳的前夫,二人有3名子女,顾明芳另有两名与另一名前夫所生的子女(梁永欣、梁永锆)。

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陈嘉信于2023年曾有两案因涉抄袭而遭上诉推翻裁决,他近日又被指2024年一宗民事案的裁决涉抄袭而再被上诉,上诉庭认为他涉95%抄袭。(政府新闻处)
提出上诉的是“电子大王”顾明均,他在案中向前妹夫追讨4000万元股份,原审时被陈官裁定败诉,现在案件需作重审。(资料图片)

顾明均声称建议朱以受托身份持股

案件涉及价值4000万元Lully Corporation股份纠纷。原告指,顾明均胞妹顾明芳于1983年与朱嘉桢结婚,二人于1995年离婚。离婚后,朱提出归还结婚时获顾明均送赠的Lully股份,顾明均拒绝,反建议朱以受托人身份继续持股,不过须把所得收益用以养育5名外甥。

顾明均指朱违约出售股份解决财困

顾明均称,朱在1995年口头承诺会以信托形式持有股份,不会收取私人股息或其他得益。惟朱沽出股份,以解个人财困。顾明均因而要求法庭颁令,要朱交出有关的得益。

陈官接纳朱的说法裁顾败诉

陈官原审时接纳朱的说法,裁定不存在顾所声称的信托,接纳朱早在1992年已因为财政压力,把股份以400万元转让予朋友谈智隽,且朱已知会顾明均。

案件涉顾明均向前妹夫追回股份

陈官2024年裁定,朱于1992年因财困,以400万元卖出股份并已通知顾明均,没有可能其后主动建议交还股份,顾明均却在胞妹离婚后22年,突指朱受托持有相关股份,并要求交还,因此裁定顾明均的说法均无证据支持,判顾明均一方败诉,须支付讼费。

上诉庭指陈官判辞抄袭辩方陈词高达95%

然而上诉庭却指,陈官的理据及结论,几乎逐字抄自朱的开案和结案陈词,抄袭比率高达95%,反映陈官并无全面及独立地考虑证据。上诉庭强调司法抄袭不被容许,裁定原告上诉得直,下令案件发还另一法官重审。

陈官在2023年曾有两案因抄袭而遭上诉得直

陈官在2023年先后有两宗他审理的民事案被指涉抄袭,从而遭败诉上诉得直,上诉庭亦裁定他有抄袭,陈官并因而遭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张举能,及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严肃训诫,陈官有表示明白和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