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设医疗指示法例|医管局:签署指示非放弃治疗 助晚期病人自主
生命最后一里路,不少人希望走得安详,而并非靠医疗仪器勉强延续。《维持生命治疗的预作决定条例》下周五( 31日)生效,将确立“预设医疗指示”(指示)及“不作心肺复苏命令”法律框架及效力,冀让晚期病患者可以自主决定部分治疗方案。
病人和家人或对签署指示有分歧,或因不完全了解指示或病人心意。医管局分享,有末期病患者冀签署指示,惟女儿担忧会影响父亲平时治疗,或导致“死得快啲”。当局解释说,指示不是催命符,签署不代表放弃治疗,纾缓治疗会继续进行,最后该病人签署指示,更如愿参与女儿婚礼。
预设医疗指示拒绝接受维持生命治疗项目 仅3个先决条件下生效
现时年满18岁且有精神能力的市民,可以预先签署预设医疗指示,列明若患上末期癌症等特定情况,拒绝接受维持生命治疗项目,包括拒绝如心肺复苏术(CPR)、插胃喉及输血等。指示仅在3个先决条件下生效,包括末期癌症、植物人及不可逆转的寿命受限疾病。
临床伦理委员会主席:新法例核心精神是“慎入易出”
医管局临床伦理委员会主席谢文华表示,新法例是晚期照顾服务里程碑,为指示提供法律框架,保障施救者及患者权益。新法例核心精神是“慎入易出”,在订立“预设医疗指示”时,需满足4个条件,包括须有两名无利益关系见证人,其中一人必须为医生;而病人撤销指示时则可透过多种方法,包括撕毁文件、书面声明等。
家人是陪伴患者治疗路上的重要角色,但或与患者对治疗方案有不同意见,谢文华称相关情况“日日都发生”,建议有意签署指示的晚期患者尽早与家人商量,表达意愿。
病人女儿一度反对 忧父签署指示导致“死得快啲”
当局分享,有患有末期结肠癌的病人冀签署指示,拒绝心肺复苏术,惟女儿担忧会影响父亲平时治疗,或导致“死得快啲”,反对他签署方案。女儿与医护及父亲商讨后知悉,指示不代表放弃治疗,纾缓及其他治疗都会与当事人及其家人共同跟进,最后该病人签署指示,更在签署后两个月如愿参与女儿婚礼。
子女产生分歧 重病母说服儿子接受
另外,亦有末期肺癌患者冀签署指示时,家人产生分歧。该名患者接受多年治疗,后期已对所有标靶治疗有抗药性,继续只会有副作用。患者表达签订“预设医疗指示”意愿,惟一子一女产生分歧。
身为主要照顾者的女儿知悉母亲患病及治疗的辛苦,冀尊重母亲选择;儿子则不同意签署,认为可以寻找名医为母亲继续医治。后来,在医护鼓励下,患者向儿子说明情况,包括可能连承受搭车寻找医生的心力都没有,最后儿子体会及了解母亲想法,转为支持母亲签署。
若满足生效条件 医护不遵指示需负法律责任
谢文华指出,新条例下任何人都无权推翻患者决定,若患者满足指示生效的先决条件,而医护最后没遵循指示,需负法律责任;若在最后关头时,或有家人突然不舍患者离去,医护也会根据法例及专业守则执行指示,并向家人解释病患选择。
不过,谢文华强调,相关指示只会在先决条件满足时才会生效。若患者并非因原本病情,而是因意外或非自然因由紧急送院,医护可不遵指示,为患者提供必要的维生治疗。
法例生效当日 医生可上载指示至医健通
另外,法例生效当日起,医生可在病人同意的情况下,将指示上载至医健通,让其他医生知悉该名病患状况。除了医管局外,亦有私营机构提供签发指示的服务,惟不可签署不作心肺复苏命令。谢文华表示,若有患者想将之前签发的指示文件上载至医健通,可寻找签发医生或公院医生协助。
“不作心肺复苏命令”有效期为一年 已签超过5万份
至于临床法定文件“不作心肺复苏命令”,必须由两位医管局医生共同签发,有效期为一年,届满后需重新签发,并且只限纸本形式储存。局方亦为该命令提供黄色文件袋,授权救护员在紧急情况下搜查袋内的文件。
医管局自2012年起开始签发预设医疗指示及不作心肺复苏命令,至2025年共签超过5万份。当局2024年通过《维持生命治疗的预作决定条例》,订明上述两份文件的法律框架及效力。由立例至今超过一年半,局方已培训超过4.4万名员工新法例知识。
团结香港基金助理研究总监周嘉俊表示,政府将预设医疗指示上载至医健通,方向值得肯定,有助提升医疗资讯的流通。他建议,相关文件可同步于公立医院临床管理系统及急救服务系统中,让前线医护人员在紧急情况下能即时识别病人的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