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服务队成员被指两度露体 事主指该男子掀衣前露猥琐笑容
飞行服务队空勤主任涉两度于沙田露下体,被控两项在公众地方的猥亵行为。男子否认控罪,案件(STCC 1483/2026)今(24日)于沙田裁判法院开审。两名女事主在不同日子的清晨或凌晨,于沙田区不同地点,遇上一名男子向她们露出猥琐笑容,并掀起上衣露出下体。两女均称吓至大叫跑走,但有回头拍摄。其中一女在警方的列队认人中认出被告是该男子,惟辩方争议认错人。
被告吴百恒(39岁,空勤主任),被控于2025年11月2日及2026年1月16日,分别于港铁火炭站大堂近C出口及沙田好运中心桂林阁外,无合法权限或辩解下,于公众地方或公众可见的情况下,猥亵地暴露其阳具。辩方今指,争议事主Y认错人。
X称曾与该男子四目交投
事主X供称,她11月2日清晨5时许去港铁火炭站乘车上班,当她在C出口入闸时,见到一名身高约1.7米的中国籍男子,蓄短黑髪,身穿绿色上衣、黑色短裤走近闸机旁的栏杆玻璃。她与男子四目交投,见对方望向其下体,X赫见男子裸露阴茎和阴囊,裤子在大腿位置。
X在列队认人未能认出被告
X称,她当时吓得惊慌大叫,并整个人向后褪,她指男子露体后转身走向C出口。X指她当时找港铁职员,职员称会通知站长,X因为要上班先行离开,同日下午报警。X翌年的列队认人中未能认出被告。
X强调有看到该男子下体
辩方盘问时质疑,事情发生在电光石火之间,X可能看不到男子的下体。X强调她肯定见到男子的阴茎和阴囊,但没留意男子有无穿内裤、有无阴毛和有无勃起。惟X同意,她当日落口供时说见到男子的“下面”,今在庭上修正见到应为“下体”。她另否认片段中男子没将裤子拉至大腿。
事主Y在列队认人有认出被告
另一女事主Y供称,她1月16日凌晨2时许下班回家途中,在一个行人过路处灯位,遇到1名穿黑色长袖衫裤的男子,男方原站在她左前方,未几男子转身望她并步向隧道。Y走到一段路后重遇该男子,她指男方露出猥琐笑容,拉高上衣至颈部,裤子跌在脚眼位置。Y见露体男吓至跑走,她期间回头用手机拍下男子跑走的照片。她其后报警,在同年3月的列队认人中认出被告。
Y曾要求要9人做动作被拒
辩方指,如果Y在列队认人时要求9名戏子连被捕人做出案发时的动作和表情,她会更肯定认人结果。Y同意,她称当时问过警员可否让9人做动作,但被拒绝。
Y同意当时不肯定疑犯发色
辩方质疑Y认人当刻不能肯定被告是犯案人,并指Y即日的电子报案记录显示,她报称露械男是黑啡髪,与她同月底录取的书面口供的“黑直髪”有矛盾。Y同意她不太肯定疑犯发色。辩方续问,当时天色昏暗,Y会否在暗角认错人。Y称该位置有街灯,故光线充足。
辩方质疑Y专注前片未能确定被告是露械男
辩方另向Y指,她事发后曾在网上发文提及遇到露械男一事,Y回复网民时,曾提到她遇到露械男前,曾用手机剪片。辩方指Y当时专注剪片,故不能断定被告就是露械男,其证供属“脑补”的推论之词。Y否认,解释她录口供时太紧张,强调其网上描述全是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