钻石山小巴辗毙女途人 官斥明知视线受阻转弯无减速 裁危驾罪成

撰文: 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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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巴司机涉在钻石山一过路处,撞到并辗过一名过路处的女途人,女途人肋骨多处骨折,救护员到场时已没有心跳,送院抢救后后不治。小巴司机否认危险驾驶,案件(DCCC829/2025)今(28日)在区域法院裁决。法官姚勋智指,被告在视线受阻下,仍在没有减速下右转,至见到事主时未能减速停下,认为他明显地非短暂缺乏专注,而是长时间忽略前方的交通情况,认为属危险驾驶,裁定他罪成,并强调即时监禁在所难免,把案件押后至8月13日判刑,期间被告须还押。

被告梁锦成(68岁)被控认1项危险驾驶引致他人死亡罪,指他于2024年8月28日,在黄大仙龙蟠街近灯柱DF4607在道路上,危险驾驶一辆公共小巴,引致陈丽虹(47岁)死亡。

被告梁锦成当日驾驶的19号绿色专线小巴,沿龙蟠街上斜右转入运输交汇处接客时,撞倒一名过路妇并把她辗过,现场留下大滩笡迹。(黄学润摄)
被告梁锦成被指驾驶时视线受阻,但他仍在无减速下右转,并撞到一名过路的女途人。(黄学润摄)
47岁女途人在公共运输交汇处对开挨撞后,被卷入车底,现场留下大滩血迹。(黄学润摄)
47岁女途人在公共运输交汇处对开挨撞后,被卷入车底,现场留下大滩血迹。(黄学润摄)
被告梁锦成当日驾驶的19号绿色专线小巴,沿龙蟠街上斜右转入运输交汇处接客时,撞倒一名过路妇并把她辗过,现场留下大滩笡迹。(黄学润摄)

被告撞倒事主并辗过她

控方案情指,案发于2024年8月28日上午近11时,被告驾驶涉案19号线绿色小巴,沿黄大仙龙蟠街北行。当小巴驶近交汇处入口时,交汇处出口位置有另一辆绿色公共小巴停下,并等候右转,遮挡了被告望向行人辅助线。被告之后以约时速26公里的速度,横过双白线右转,右边车头撞倒事主并辗过她,最终撞向交汇处入口右边的栏杆才停下。

事主多处肋骨骨折并因钝性创伤至心脏停顿

救护员在上午11时05分抵达,事主已无呼吸和脉搏,她其后被送往联合医院急症室抢救。事主被诊断肋骨多处骨折、左肩胛骨骨折及上身多处擦伤,钝性创伤引致心脏停顿,同日下午12时55分证实伤重不治。

若被告数秒前头向前倾应可见到事主

交通意外调查报告指,若被告在撞击前2秒至3秒,将头部向右前倾,便能看见事主。辩方曾质疑控方专家证人的观察及其结论的准确性。

官斥视线受阻仍无减速下转右

姚官裁决时称,不接纳辩方指现场环境复杂,令被告难以兼顾所有路面情况。姚官认为被告在视线受阻情况下,仍连续转右且没有明显减速。事主当时在行人辅助线横过马路,非突然跑出,以被告的车速,根本无法及时停定。

认为被告长时间忽略前方状况

姚官斥被告当时理应未能看清将要驶入的地方,却选择直接地立即右转,令他无法及时停定而撞到事主,明显地并非短暂缺乏专注,而是长时间忽略前方的交通情况,亦没有配合车速及视野地直接右转。其驾驶方式显然易见是危险的,亦远逊于一个合格而谨慎的驾驶者会被期望达到的水平,裁定被告罪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