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理教师涉未向校方披露受查 辩称廉署曾警告不可披露 欺诈罪成
启聋学校男助理教师,被指到学校应征时,未有披露他当时正受廉署调查,至校方从传媒得知他被控才披露,被控3项欺诈罪,案件(WKCC228/2026)早前经审讯,被告辩称廉署人员曾警告他,不得向他人披露受查一事。
裁判官施祖尧今(11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裁决时指,被告与校方所签的教师合约,当中列明须披露是否涉刑事程序,若被告因受廉署警告而认为未能披露,最简单做法应是不签,认为被告明知未能履行合约条款仍签署,至“纸包不住火”才向校方披露,裁定他3项欺诈罪成。
施官把案押后至9月15日判刑,期间会为被告索取社会服务令报告,强调仍有机会判监。
被告游升浩,31岁,案发时任路德会启聋学校男助理教师,被控3项欺诈罪。涉及在2022年7月至2023年12月,没向路德会启聋学校(启聋学校)披露他于学校任职教师期间,正接受廉政公署刑事调查,及没向学校披露他任职教师期间被刑事检控。意图诈骗而诱使启聋学校没有暂停其职务,及/或对其施以纪律处分,及诱使启聋学校没终止聘任他为启聋学校教师。
控罪指被告未披露他正涉诉讼程序
裁判官施祖尧指,3罪涉及被告违反应聘书和常额教师的合约的条款,没向校方披露他牵涉诉讼程序,以及没在被廉署起诉后向校方披露事件。
被告指廉署人员曾警告不可向人披露受查
施官归纳辩方案情,被告供称受查期间,廉署人员曾告知他,除了律师、公务员外,不得向任何人披露受查,否则违法,他因此没有披露。被告称他被起诉后因状态欠佳,获律师建议延迟申报,校方其后从报道得知事件。
教师合约有列明须披露有否受查
施官指,即使廉署人员曾向被告称不得向任何人披露廉署调查,被告仍不能自圆其说。当他见到教师合约条款中,包括须披露有否受查的声明时,他明知不可能履行条款,但他仍签署教师合约。
官认为最简单的做法是不签约
施官指,若被告因试图遵守廉署的警告,最简单就是不签约,但他仍签署,认为其唯一意图,是为了获聘而向校方隐瞒,以及避免处分。正如校长作供时称有感被骗,若校方知道被吿正受刑事调查,有机会解雇他。
纸包不住火才向校方披露
就最后一罪,施官续指被告深知“纸包不住火”,才选择在传媒报道事件后向校长披露,认为其唯一意图是欺骗启聋,以剥夺启聋行使合约处分他的权利,裁定全部罪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