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朗狗咬狗|拉里主人被控容许大狗留在公众地方 最高刑罚可判监
元朗YOHO早前发生一宗大狗袭击两细狗的恐怖“狗咬狗”事件,重逾50公斤的大型犬“拉里”,在20分钟内接连咬死两只小狗。此外,该大型犬早前亦涉及另一袭击事件。52岁大型犬狗主被控告两项“容受大型狗只进入或留在公众地方”罪。
案件(TMCC1676/2026)今(20日)在屯门裁判法院提堂,署理主任裁判官邓少雄应控方申请,把案件押后至10月29日再讯,期间被告准以3千元现金保释。相关控罪最高刑罚入狱3个月。
被告伍瑞庭(52岁)被控两项“容受大型狗只进入或留在公众地方”罪,出自香港法例第167章《猫狗条例》所制订的危险狗只规例第9(1)及9(3)条。控罪指他于2026年7月10日及8月17日,容许壹只雄性混种黄色狗,在没有以一条长度不超逾两米的狗带牵引下,进入新界元朗Yoho mall三期地下对出及元点户外广场的公众地方。
被告准以3千元保释,其他保释条件包括不得离开香港、不得接触控方证人及须在报称地址居住。
被告伍瑞庭准以3千元保释。(叶志明摄)
被告伍瑞庭今出庭应讯时,有大批传媒到庭采访。(叶志明摄)
被告伍瑞庭出庭应讯,大批传媒到法院采访。(叶志明摄)
被告伍瑞庭案发时是大犬拉里的主人。(陈蓉摄)
被告伍瑞庭。(罗敏妍摄)
拉里约5岁大,是一头西班牙犬。(毛守救援提供图片)
涉案大型犬拉里,在家中细狗相处良好。(毛守救援提供图片)
条例最高刑罚入狱3个月
被告现被控的控罪,出自香港法例第167D章《危险狗只规例》,大型狗只进入或留在公众地方,条例列明:
(1)任何人不得安排、容受或准许任何大型狗只进入或留在公众地方,除非 ——
(a)该狗只是被人用一条长度不超逾2米的狗带稳妥地牵引的;或
(b)该狗只是用一条长度不超逾1.5米的狗带以不会对公众及动物的安全以及该狗只的福利构成危险的方式稳妥地缚在固定物体上的。
(2)本条不适用于在《郊野公园条例》(第208章)所指的郊野公园或特别地方内的大型狗只或正在海中游泳的大型狗只。
(3) 任何人违反第(1)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4级罚款及监禁3个月。